标题:关于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设立旅游企业手续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1)43号],加快培育旅游业统一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壮大,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设立旅游企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的旅游企业(集团),实行与本市旅游企业同等待遇。凡经国家旅游局认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且通过投资、参股、兼并、收购、迁移总部或地区总部等方式来沪经营旅游业务的,可享受市政府4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设立国际旅行社方面,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可按照《上海市旅行社管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0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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