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探望权问题的探讨


  关于探望权问题的探讨
  滦县人民法院油榨法庭 张志会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对于探望权,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婚姻法赋予探望权的法律效力,但是从实施状况来看,执行难度较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为明显,其效果往往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本文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一下对探望权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及探望权的行使时间
  1、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探望权的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5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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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行使原则。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不干涉对方正常生活和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律赋予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探望权并非意味着该项权利不受限制,而是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具有探望权的主体在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具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没有另一方的协助配合,探望权往往很难实现。一般情况下,原夫妻双方在经过离婚战之后,互相充满了敌意,由此很可能导致探望权行使上出现极端的问题。有时候一方利用监护权给对方的探望权的行使设置重重障碍,使其合法权利难以实现,而有的时候另一方则利用探望权频频干涉对方和子女的正常生活。离婚的战火就这样从婚前烧到婚后,在探望子女的问题上继续燃烧。而最终受害的,往往是被探望者——孩子。
  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按照探望时间的长短来划分,探望可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两种。前者是探望人与子女短时间在一起,如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进行探望;后者是指探望人与子女在一起时间较长,如探望人领走受探望人,在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的情形。笔者认为在这两种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中,应当提倡逗留式探望。因为该种方式时间较长且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与子女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实现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初衷。对探望权人来说,可以更好的利用这段时间行使其所应行使的权利义务,弥补其因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失和满足其情感上的需要,也尽到照顾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来说,可以使因父母离婚给其带来的负面效应进一步减小,使他们感到虽然父母离婚了,但同样他们也可以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从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三、全社会都应关注探望权的行使问题
  就目前的实际看,由于个人素质、周边环境等影响,探望权的行使问题在农村比城市突出,在年轻人身上体现比在年龄较大的人身上突出。由于探望权行使起来困难较大,处理不好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那么就需要全社会都来关注探望权的行使问题。
  1、作为案件办理者的审判人员,要尽心尽力地协助双方履行好探望权。在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就要加强对离婚男女双方的教育,帮助他们理解创设探望权这项制度的真正用意,使他们能将个人的恩怨与和子女有关的权利义务区分开来,将 ……(未完,全文共1966字,当前只显示118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探望权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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