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探望权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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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问题的探讨 滦县人民法院油榨法庭 张志会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对于探望权,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婚姻法赋予探望权的法律效力,但是从实施状况来看,执行难度较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为明显,其效果往往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本文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一下对探望权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及探望权的行使时间 1、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探望权的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5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探望权问题的探讨) 上一篇:讲正气 树新风”征文 下一篇:市技术拔尖人才申报材料 相关栏目:工商 调研报告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