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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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6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上一篇:经常性教育要经常 下一篇:坚持改革努力做好学会工作 相关栏目:人事 大学生 社会实践 群众团体 公司 企业讲话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