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警示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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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户口管理中的警示管理行为,促进日常监管履职到位,根据××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及××工商局《监管业务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警示管理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的规定在日常监管中登记、解除相应的警示以及根据警示的提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警示的登记与解除贯彻“谁登记、谁解除”、“谁登记、谁负责”、“谁解除、谁负责”的原则。 其中谁指负责登记与解除警示的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人,通常情况下指实施警示的责任部门。登记与解除警示包括人工实施与由办理业务而自动生成两种方式。 第四条 接受××工商局系统内欢迎你其他监管部门请求,登记或解除警示的,除了本办法规定登记或解除警示的材料外,还必须由对方出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 第五条 注册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业务时,认为所办理的业务不受企业警示的制约,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第十条的规定直接实施临时解除且不受“谁登记、谁解除”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6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警示管理办法(试行)) 上一篇:工商分局案件交叉核审办法 下一篇:工商局从抓班子、重作风、严纪律入手促进争先创优活动深入开展 相关栏目:工商 银行 金融 政府 行政 管理 质检 纪委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