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公平交易执法培训讲义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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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业诋毁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法》没有规定罚则,对于个案可以视不虚假宣传的特别情况处理 7、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公用企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铁路、航空、公交运输等行业企业 其他经营者:烟草、盐业、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全日制学校、有线电视台 几种类型:(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指定的经营者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技术要求的同类商品 (2)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3)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商品 (4)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经营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 (5)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处理方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欢迎您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公平交易执法培训讲义之三) 上一篇:工商所消法培训讲课稿之一 下一篇:县工商局副局长2010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报告 相关栏目:经贸 执法 法律 法制 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