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公平交易执法培训讲义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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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 (1)关于横向垄断协议 经营者为了限制竞争,共同获取垄断利润,与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有横向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订立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这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实现价格联合、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从根本上排除的相互间的竞争,甚至形成各自的市场支配地位,还排除了相互间竞争的可能。 这是一种最严重的排斥竞争,危害最大而受处罚也最严厉的垄断行为。(第十三条) (2)关于纵向垄断协议 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形式的表现。(见《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是禁止限制转售价格,禁止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4)《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况 《反垄断法》的规定吸收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分析原则,同时吸收了欧洲法的纵横分类法。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对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公平交易执法培训讲义之四) 上一篇:工商业务技能考试试卷及答案之四 下一篇:工商局《行政许可法》法制讲座提纲1 相关栏目:经贸 执法 法律 法制 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