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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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离婚登记程序 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离婚登记和结婚登记程序一样,都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 对离婚登记的初审,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所提交的有关证件的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查的行政程序。《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_)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_)本人的结婚证;(_)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某省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_)乡、第(_)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某省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据此,当事人申请协议离婚时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文件,二类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件;三类是证明当事人就离婚已达成协议的离婚协议书。 _、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文件 关于身份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不同身份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身份证件不同,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身份证件是指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该户口簿是指当事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发给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香港居民、澳门居民的身份证件是指港澳居民往来内地的通行证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某省居民的身份证件是指某省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在某省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华侨的身份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人的身份证件是当事人的护照或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提交相应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规定,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对于办理离婚登记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7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21) 上一篇:社区主任三句半 下一篇: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12 相关栏目:服务 管理 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