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婚姻登记培训讲义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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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各地在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中遇到的一些情况,民政部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有: _. 对某省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表明当事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华侨、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民办函〔____〕___号)中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对华侨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问题,《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华侨、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民办函〔____〕___号)中明确规定“鉴于居住地及使馆并不了解申请结婚双方的血亲关系,完全凭个人声明的客观情况,以及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已经包含该项内容,因此,华侨只提交无配偶证明的,无需重新开具双方没有血亲关系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其结婚申请,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_. 出国人员在港工作期间办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婚姻登记培训讲义4) 上一篇: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1 下一篇:民政局科学发展观专题辅导讲稿 相关栏目: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