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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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_,根据《××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0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上一篇:县民政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下一篇: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 相关栏目:三农 新农村 农业讲话 生活会 劳动保障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