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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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本市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xx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本市户籍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低保标准应根据本市居(村)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低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财政、劳动、社保、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拟定居(村)民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9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上一篇:民政局同岗替代制度 下一篇:区民政部门“窗口”办公制度 相关栏目:生活会 劳动保障 规章制度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