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问题的解释

  《食品安全法》对各监管部门的分工是按段划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按照农产品的品种确定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并没有排除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应在流通环节依法履行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职责,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是转致条款,而不是免责条款。这一规定只是说明,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除“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公布安全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其他的应当转致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排除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
  第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欢迎您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进而,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条可以确定,工商部门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行为,销售含有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_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以及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承担法定的监管责任。
  第三,《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工商部门对部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例如,工商部门有权依据《食品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8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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