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探讨与思考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探讨
  chinajw
  自1993年至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章和地方法规,通过核发《市场登记证》的形式来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核发《市场登记证》的行政规章已被废止。由于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当前,“商品交易市场”概念不清、法律特征不明确、登记范围和方式不规范、行政监管职能界定不清等已成为工商部门在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更成为工商部门履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这一新职责的主要障碍。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源起及其登记监管_的发展
  (一)商品交易市场概念的源起。
  改革开放之初,为恢复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个体私营经济,国务院于1983年2月发布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市管理办法》),提出了“集市贸易”的概念,但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仅在第一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集市贸易”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宽:开办市场从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服务行为发展到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多种投资主体为主的经营性行为;上市商品从以农副产品为主发展到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经营方式从零售市场发展到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多种形式;结算方式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发展到现代电子结算;市场名称从行政区划的地名发展为含有知识产权的专用品牌;市场的作用也从“补充国营商业不足”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工作的要求,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局颁布实施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3号令,1996年7月22日废止,以下简称“第13号令”),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5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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