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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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市场管理,提高农资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是指: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农资商品(或农药、种子、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四大类)。 第三条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总体要求是“实现一个转变,推进关口前移”,即:在指导思想上,坚持“标本兼治、重在冶本”的方针,由“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向“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转变;在方式方法上,以实施农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为重点,推进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加大治理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的力度。 第四条 “红盾护农行动”即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的流通领域农资市场监管和农资打假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农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 第六条 凡从事农资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个人,必须要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直接出售、串换,无需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申请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单位可以在《许可证》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种子连锁经营的要有委托书或协议书,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经营农药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属于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等化学危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化肥批发业务的:(1)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业三站(土肥、植保、农技推广);(2)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3)化肥生产企业;(4)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第三章 日常行为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5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上一篇:工商局节假日预约服务制度 下一篇: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相关栏目:工商 商场 质检 工作体会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