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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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4、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消登记的民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5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6)) 上一篇:民政局2011年立项督查工作方案 下一篇:县民政局2011年下半年民政工作及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政府 行政 执法 法律 法制 党务讲话 政务讲话 党会报告 政府报告 述职报告 述廉报告 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