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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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4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5)) 上一篇:募委办学习胡锦涛建_90周年讲话的心得体会 下一篇:军休员工参加“经典红歌.唱响民政”大型红歌会有感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政府 行政 执法 法律 法制 _务讲话 政务讲话 _会报告 政府报告 述职报告 述廉报告 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