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查处“三虚一逃”案件的难点与对策

  所谓“三虚一逃”是指一些企业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有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有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有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影响了投资环境。本文探讨的“三虚一逃”案件就是指违反公司登记法规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交虚假登记材欢迎您料和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如何更加有力地打击“三虚一逃”违法行为,是我们工商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当前查处“三虚一逃”案件的难点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1.对部分“三虚一逃”案件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移案标准有争议。一是抽逃出资罪移送标准认定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而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关于追诉标准根本就没有数额巨大的描述。工商人员在查处中遇到抽逃数额巨大(比如1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规定的追诉标准的,是否可以不移送?还有,就追诉标准本身而言也甚难认定。比如,对“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该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如何认定是合谋?二是虚报注册资本案件是否涉嫌犯罪认定难,有时会出现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认定不一致的情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3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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