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稳妥有序地推进全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继续、深化和完善,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二次革命和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是一场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政策性强,涉及利益主体多,事关我乡农村的_和发展。为有序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本着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全乡实际,统一和规范我乡改革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方式,指导和推动全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时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 二、改革的范围 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经营和管理的用材林、一般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森林及林木、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管理的规划用于造林绿化的荒山、荒滩、荒地。权属有争议的集体山林,通过双方或多方协商、行政裁决等方式解决争议的,列入本次改革范围;未解决争议的,暂不列入改革范围。已划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国家所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还山、还权、还利于民的原则。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2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六)加强督导 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督导组,对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全过程进行督导。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交流制度,各村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乡林改办报告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个阶段工作完成后要及时以文字的形式上报工作总结,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乡林改办定期通报各村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交流改革信息和经验,研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遇到的问题和对策。适时召开各村改革情况经验交流会,总结工作经验,推动改革工作。 五、改革步骤 按照《××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4月1日至5月底) 1、成立乡、村两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分别上报县、乡林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备案。 2、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 3、完成乡、村两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乡实施方案报县林改小组备案,村实施方案报乡政府审批。 4、分别召开乡、村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乡政府与各村签订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责任状。 5、确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乡干部包村制度。 6、完成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业务培训。乡林改办负责完成对本乡具体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7年6月1日至10月底) 1、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及报批。方案在报乡政府审批之前,必须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投票表决通过。 2、乡公布林地承包流转登记发证操作办法、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结办制、责任追究制。投诉电话(5023608) 3、完成乡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林业用地具体落实到乡、村和山头地块。 乡政府统一协调林业、土地、水利、畜牧、农业、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目标,参照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乡政府确认本行政区域林业用地面积控制指标是:至2010年全乡的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 4、2007年8月底前,各村明晰集体林业产权面积占改革任务的65%以上。 5、200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明晰、签订承包合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底) 1、2007年11月15日之前,各村完成改革的自查验收工作。向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2、2007年11月底至12月中旬迎接省、市、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的全面检查验收及省抽查。 3、2007年12月底前,对全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2008年全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完善工作进行部署。 六、林权登记发证范围 凡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都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林权登记发证。林权证统一使用国家林业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这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新的林权证是办理林木采伐、林权贷款抵押等有关林业经营活动的唯一有效凭证。 1、凡在林业“三定”以来,没有林权登记、核发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完成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 2、凡在林业“三定”以来,虽进行过林权登记并核发了旧的林权证书,经过复核验证,无变化和无争议的,凭此证换发新林权证。 3、凡在林业“三定”中重复发证以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妥善解决林权争议,落实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核发林权证。 4、对新成林资源进行林权登记发证。结合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审核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利人的申请,防止出现林权证和法律文书的矛盾。 5、退耕还林的林木林地,完成造林经验收合格后核发林权证。 6、水利部门的护堤林、交通部门的护路林,只进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7、农村居民在自留山和房前屋后(即批准的宅基地四至范围内)栽植的属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进行林权登记、发证。 8、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山林,林权证由承包者领取;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集体组 ……(未完,全文共4789字,当前只显示26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一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下一篇:观看_开幕式的感想 相关栏目:林业 规章制度 改革 改革开放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