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征地安置有关规定和要求
征地安置有关规定和要求

在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进程中,必须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_、_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总体要求是,要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2004年10月,《_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明确,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不仅要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还要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征地安置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
(一)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目前最主要的安置方式是,在征地补偿费用中确定一部分费用(安置补助费)专门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其标准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0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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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为被征地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或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
    4、农业安置(调整土地安置):是采用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土地,或者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对农民进行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5、住房实物安置: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以现代化城市小区为标准,在城乡结合部为农民建多层住宅,既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居问题,又能靠出租多余房子,增加收入,加快被征地农民向市民过渡,是尽快解决被征地农民安置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但这种安置方式也存在农民出租房屋的合法性风险。
    6、投资入股安置:即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7、招工安置:是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二、各地安置典型做法
    (一)留地政策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得到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民的认同
    留地政策作为一项过渡性特别措施,对开展征地和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两方面都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它既可以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又可以促进他们就业。据初步统计,_有5个省在省域范围内全面开展留地安置,占_省份的16%;13个省份在省内部分地区试行留地安置,占44%。
    目前上海、浙江、广东、海南等通过立法对留地安置政策进行规范。如2005年上海市颁布《关于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暂行意见》(沪府发〔2005〕35号),2006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2009年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以及2012年海南省政府颁布《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97号)等。还有部分省市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文件中做出部分规定。例如,南宁市在本市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对留地安置作出了原则规定;长沙市在原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中作出了规定;武汉市和唐山市则主要是在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文件中对留地安置作出了规定。
    广东佛山自上世纪首创征地留用地安置制度,给被征地农民按征地总面积10%-15%的比例留地,引导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增加就业渠道,有利于解决征地补偿资金一次性“分光用光”、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难以保障等问题。这种安置方法在广东等沿海省份已普遍实施,被征地农民普遍认为留地比征地补偿高低更为重要。
    留用地使得集体经济获得了的发展空间,农民生活水平不仅不会降低,反而随着开发和经营留用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如杭州市西湖区益乐村的数娱大厦项目,现每年给村里带来1600万左右的净收益。目前杭州市通过留用地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民收益明显提高,社会更为稳定,征收集体土地得到更大支持,形成良性循环。留用地制度已成为了切实解决杭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
    (二)社保资金基本得到落实,多数省份做到社保资金单列
    为更好地减轻农民负担,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目前已有一些省份在征地补偿费外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建设用地成本。同时,也有一些地方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一次性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近年来,江苏省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采取了新的举措,加大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省政府正修改完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不再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单独的基本生活保障,而是将他们纳入现行的各类保障体系中,实现“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南京市将1983年以来征地中涉及的60多万失地、少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府出资300多亿元,保障水平由农村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300多元提高到城镇的700多元。纳入城镇企业职工保险体系后,通过职业培训、推荐就业等途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和发展机会。
    重庆市将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重庆从2008年1月1日起,将16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其长远生计。同时,在自愿的前提下,将1982年以来约100万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广西防城港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全部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低保政策。其中,养老保障资金个人和集体按照60%、政府40%的比例出资,财政出资高于自治区标准10%。同时,实行养老保险“兜底”政策,即对分配的征地补偿款不足以支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总额的60%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普遍支持与拥护。
    (三)积极探索以“统建安置”取代“自建安置”
    如,成都眉山市针对“自建安置”存在的管理主体缺失、拆迁农户不易形成经营聚集优势、安置房建设纠纷多等突出问题,积极探索以“ ……(未完,全文共5949字,当前只显示286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征地安置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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