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公安边防部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
| 公安边防部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边防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部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安边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安边防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警的要求,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为公安边防部队切实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构建平安和和谐稳定的边境环境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 第三条 部队各级纪委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负责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纪委的职责和任务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同级党委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调查分析所属部队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和思想道德宣传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栓查和处理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六)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七)加强纪委和纪检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八)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坚持重大问题纪委集体讨论决定。检查处理党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3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三条 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部队内部涉嫌犯罪案件和有关重要情况发生后,按照《公安边防部队预防犯罪工作规定》要求的时限上报。对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所在单位纪委应当于发生、发现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下列案件必须当日报告: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为其充当“保护伞’’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50万元以上、行贿1 0万元以上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伤亡的;传唤、拘传、继续盘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当事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参与走私护私、贩卖毒品、私放他人出入境的;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恶劣,引起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或引发_性事件、集体上访的;违反“互条禁令”的;师职或相当职级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团职或相当职级干部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四条 报告工作制度。各级纪委每年年底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全年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安排,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随时请示报告。上级纪委要及时了解掌握部队纪检工作情况,对下级纪委的请示报告及时答复。 第四章 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十五条 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_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十六条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对党组织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上一级党委、纪委处理。对干部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其所任职务的上一级党委、纪委处理,或由上一级党委、纪委与该干部党员所任职务同级党委、纪委共同处理。对非干部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基层党委调查处理。部队各级纪委对应由上级处理的检举、控告,应迅速向上级报告;对应由本级处理的检举、控告,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检举、控告,应迅速转交。上级纪委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二)对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本规则有关立案的规定办理。对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和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认定诬告,必须经总队级以上党委盛纪委批准。 (三)对上级党委、纪委转交,需要查报结果的检举、控告,承办单位应在2个月内上报,情况复杂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逾期未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对下级上报的核查结果,要认真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结案的意见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四)上报查报结果的检举、控告情况,须报送以下材料: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组织上已责令被检举、控告人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其检讨或组织处理决定;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处理申诉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复议、复查。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二)经过复议、复查,认为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正确的,应作出维持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复议、复查结论必须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送达申诉人。 (三)经复议、复查,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四)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须报送以下材料: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兄的说明;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 案件检查 第十八条案件检查职责 (一)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违_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纪检部门的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九条案件检查程序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受理检举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违_内法规的问题后,对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按照《关于公安武警边防部队党员、党的组织违犯党纪案件检查及处分批准权限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公纪委[2001] 24号)的权限批准办理。有违纪事实,但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予以立案。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立案。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党员或者党组织的违纪问题,需要立案的,按照《关于公安武警边防部队党员、党的组织违犯党纪案件检查及处分批准权限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公纪委[2001] 24号)的权限批准办理。必要时上级党委、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立案。 (三)调查。对立案检查的案件,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参加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采纳其合理意见。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童大或复杂的案件,在规定期限仍不能查结的,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案件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要写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主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要以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征求被 ……(未完,全文共8633字,当前只显示346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安边防部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一篇:海洋食品市场开拓工作方案 下一篇:边防支队党建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相关栏目:公安 政法武装 部队 八一双拥专题 七一党建专题 督查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