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对全市法院开展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情况视察的意见建议 |
| 关于对全市法院开展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情况视察的意见建议 2013年4月,由市政协领导带队,市政协社法委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和顾问,对全市法院开展小额诉讼的工作进行了视察。视察情况如下。 一、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及小额诉讼正式实施的情况 2014年4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高院也出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小额速裁的会议纪要》,以小额速裁案件试点的形式,探索小额诉讼审理的做法、程序,按照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法院作为全省首批试点法院,截止2014年12月,全市14个基层法院中有12家开展了小额速裁的试点工作(宜良、富民法院未开展),共受理并审结小额速裁案件7049件,平均结案周期为6天。 全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和小额诉讼正式实施期间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审判机构。为顺利推进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在试点期间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法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民商事审判、立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7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五)积极加强宣传,营造速裁氛围。为了让当事人了解小额诉讼的特点,并选择小额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制定了一系列的宣传方案。一是在立案窗口设置了诉讼宣传展板,以简洁明了的方式让群众一目了然地掌握小额诉讼的优点。二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市2000多名律师告知开展小额诉讼信息,建议代理案件时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优先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三是由各民事审判庭庭长、各派出法庭庭长轮流到立案窗口值班,向当事人进行广泛宣传,一旦双方当事人选择确认,立即启动小额诉讼程序。四是与电视台联系,对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进行专题报道。 二、小额诉讼在我市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受案条件和案件类型尚不够明确。小额速裁在试点期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新《民诉法》只对案件标的和案件难易程度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案件类型的限制。如何界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容易把握。 (二)小额诉讼程序强制适用还是选择适用。试点期间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要求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但实践中诸多案件被告不同意选择,或虽不抵触但拒绝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字。 (三)送达难制约速裁程序发挥优势。目前,可纳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以民间借贷、金融借款、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物业管理等类型纠纷为主,而借贷类案件被告恶意逃债多、道损类案件外地当事人多、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况多等特点,成为制约程序启动及高效率运行的瓶颈。 (四)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待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如何设定,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限,提供适合的救济程序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意见及建议 小额诉讼程序经过小额速裁试点和正式实施才两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和理论逐步完善。视察中,委员们都认为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体现司法公正和为民服务,推进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们也就进一步开展好小额诉讼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一是总结提炼成功的做法。小额诉讼是司法改革、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快捷、简便的程序设计,满足了当事人以最低诉讼成本、最快解决纠纷的需求。二是完善与其他诉讼机制的衔接。要加强小额诉讼的宣传,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小额程序,实施案件繁简分流;要把新《民诉法》实施后小额程序的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与提供诉前调解结合起来,设定前置调解程序,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调尽调、案结事了”的要求。三是明确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最短的审限不做强制限定,最长期限应不超过一个月。四是完善救济程序,由于实行一审终审,建议增加“复查”或“复核”等救济途径。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其程序的完善还有许多未尽事宜,期待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也期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二)小额诉讼的程序选择应逐步由当事人合意向依职权强制启动转化。从试点到新《民诉法》实施初期,是否规定一个过渡期,用准强制方式过渡完善。由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在充分知晓的基础上处分诉权,为了防止小额诉讼程序变为一些不诚信当事人廉价讨债的工具,建议对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加以限制。对于某些符合“小额”标准的案件,如果法院认为 ……(未完,全文共3618字,当前只显示20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对全市法院开展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情况视察的意见建议) 上一篇:关于对**市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视察报告 下一篇:关于我市农村中小学“撤点并校”工作的建议 相关栏目:法院 政法武装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计划规划 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