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问题初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问题初探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关键所在,由于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本文拟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与工程质量紧密相关的几个问题略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形成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较为复杂,除少部分不合格工程是因发包人过错或发、承包人双方过错引发外,大部分不合格工程是由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在此,我们以验收阶段为标准,分为中间验收不合格、竣工验收不合格和竣工验收不合格且经返修仍不合格三种情况,对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形成工程款纠纷的法律处理问题进行阐述。
1、中间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工程质量中间验收涉及到工程形象进度款的支付问题。如中间验收不合格,则工程形象进度款首先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未作相应约定,则发包人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已完工程量经发包人核实后,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据此可知,工程形象进度款的支付应以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确定为前提,而可被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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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纠纷的处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般都要约定保修责任以及保修金的比例、保修金的返还方式。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因为保修金的返还问题而产生纠纷。 
    案例一 某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满向建设单位申请退还质保金时,建设单位以在保修期间曾自行针对合同路段进行过维修为由,扣除了40%的质保金,仅将剩余部分的保修金退还。
       案例二 某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某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后达成协议,承包单位放弃部分结算款项,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在依约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尾款时,建设单位提出应扣除10%的款项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再退还。
      我们认为,保修责任与保修金的退还属于两个法律关系。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4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据此,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理应在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与承包人清算。但是此举并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金的返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处理,而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两者的法律基础不同,因此在处理保修责任与保修金的返还纠纷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针对案例一,我们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通知承包?si男腥毕菰鹑纹谀诘谋P拊鹑危⑶以斐晒こ坛鱿种柿课侍獾脑蛳怠坝捎诔邪怂玫牟牧稀⑸璞富蛘卟僮鞴ひ詹环虾贤螅蛘叱邪说氖韬龌蛭醋袷睾贤卸猿邪斯娑ǖ囊逦穸斐傻摹钡那榭鱿拢瞬荒苤苯涌奂醭邪说谋P藿稹?br>针对案例二,我们认为,发包人理应依约全额支付工程尾款,其提出的扣减10%的保修金在一年后退还,违背了双方补充合同的本意。因为如果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理应自费承担保修责任,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后拒不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可以在自行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或者通过诉讼、仲裁手段要求承包?si男斜P拊鹑危绻捎谥柿咳毕莼蛘弑P薏患笆备嘶蛘吖こ淌褂萌嗽斐伤鸷Γ嘶褂腥ㄒ蟪械V柿颗獬ピ鹑巍?br>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并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的处理
    所谓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一项工作程序,是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生产转入使用的一个重要标志,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必须经过这一环节。《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对该问题亦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由此可见,不管是什么样的建设工程,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法律规定均应当经过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如果未经竣工验收或者是竣工验收未通过,发包人是不能提前使用的,如果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根据《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使用的,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认可或其自愿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因为,发包人擅自使用明知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问题,而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就更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是认可的。所以,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风险由施工人转移给了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包人使用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其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后产生的维修费用等损失,发包人主张施工人支付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解释》第13条的规定处理这一情况下 ……(未完,全文共4289字,当前只显示238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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