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务研究 |
|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务研究 内容摘要淡化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是检察改革的必由之路。检察权的行政性与司法性需要进行归位和减负。检察人员的管理模式应由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配置决定。分类管理作为整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基本载体,是推进检察职业专业化的有效途径。本文以检察权的功能更新为切入点,在检察改革的整体规划中考查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相对合理的过渡模式,为试点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检察改革分类管理过渡模式 作者系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硕士 正文关于现行检察机关管理_的弊端及其根源,学界与检察界均作了深入地剖析和检讨。入世对检察职业专业化的客观要求,加上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和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改革的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已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没能全面落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项改革措施缺乏一个基本的载体,无法进行整合与互动。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由于需要的人事权和财_的让步,无法在检察系统内部解决,基本上停留于思路和计划。笔者认为,分类管理的过程就是检察资源的再分配和利益冲突的调和过程,涉及管理_、机构设置、职权运作、检务保障等重大问题。因此,这个基本载体非其莫属,各项改革措施可以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得到强化和深化,并相辅相成地推进检察改革的整体规划。 一、检察权的功能更新与相关检察改革 检察人员的管理模式应由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配置决定。随着学界对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及检察权性质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改革的牵引,检察机关对检察权的功能进行了局部的更新。这种更新虽然仍囿于理论层面,但却是分类管理的动因和契机。笔者以为,检察权的基本内容应当分解为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和预防权四种。笔者赞同检察权具有行_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包含批捕权)具有司法性,应当由具备司法官身份的检察官行使。侦查权与预防权具有行政性,应当由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行使。 (一)公诉权的强化与主诉检察官改革庭审方式改革后,检察机关作为公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9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分类管理对检察改革的整合与促进 (一)分类管理与人事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轮岗。分类管理的分类的实现采取就是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过程,即在差别的检察人员与差别的岗位之间通过“自然选择”法则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同系列、不同岗位的适格条件不同,按照学历、专业等任职资格要求,从高到低依次为:检察官、技术性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法警、服务性司法行政人员。除特定岗位指定选择由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外,具备高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优先选择低条件系列的岗位;同等条件的岗位,申请上岗人员可以和各岗位所隶属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双向选择;某系列现有人员已超编,或缺编职数少于申请该系列的人员总数的,应当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配置。针对归类后岗位和人员的变化,分类管理还预设了对类别之间转换的条件和途径,以实现特定的轮岗。换句话说,分类管理本身就包含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份,更便于操作和优化组合,提高整体效能。当然,分类管理在检察官套用行政级别的现状尚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保障核定编制的各内设机构领导层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政治待遇配套改革的复杂性与滞后性,尤其是检察官等级制度目前虽然形同虚设但未来又有落实的可能,没有检察官身份的中层领导将在享受级别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存在晋升艰难或不能的风险。基于对政治前途的忧虑,后勤综合部门的领导普遍抵制分类改革试点,或想方设法往业务部门调整。导致相对适合在后勤综合部门任职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流失”,从而损害到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如果中层干部身份不同,轮岗制度可能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办公室、政工(监察)科、检察技术科各设立一个检察官职位,将符合现行《检察官法》的学历条件要求的负责人直接归入检察官系列,就是兼顾了上述职权的质与量。当然,如果上述部门中的副职领导比正职领导更适合担任检察官时,正职只能适用资格保留。至于纪检组长,一般由地方纪委派任或委任,如果具备现行《检察官法》的任职条件,也可以作为检察官教官归入检察官系列。 (二)分类管理与机构改革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精简的原则下定岗定编。《意见》中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根据各地的人口数量和业务量科学地确定检察官的合理编制以及与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的配置比例。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提出了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和准入制的改革思路。这充分说明了分类管理与机构改革的共同取向。分类管理可以在淘汰一批不适合从事检察职业的非专业人员和加强与法官、律师、警察及其他公务员的对口交流过程中实现减员。在同一检察院中,检察权是通过设立不同的内设机构及确定各检察官的职务、职责实现分解与配置的。尽管出于检察一体化对口管理的需要,全国检察机关必须统一机构设置,但是由于内部各职能部门业务量的差别,检察官的利用率也明显存在差别。检察官作为人力资源及其消耗其他检察资源的整体利用率低下,这不符合检察权配置的效益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淡化部门界限,强化检察官办案组的独立性。分类管理以办案组作为基本组合模式,实现机构的精简。在保留常设机构的基础上,检察长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派挂靠在不同内设机构的检察官办案组执行任务。同时,赋予负责的检察官必要的、相对独立的处分权,使之成为对案件负有一定的决定权、责权统一的检察权行使主体。办案组模式的灵活运转还有避免某项检察权长期由某检察官行使可能引发的徇私与威信下降。同时,也有利于在办案组之间形成可比的良性竞争,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事实上,在办案高峰期或承办大案、要案时,往往也采取抽调的方式调配各部门的检察官,可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当然,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办案组负责的检察官必须能胜任调派的业务工作。 (三)分类管理与办案机制改革办案机制改革是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基础上,在各业务部门全面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机制。主诉检察官办案组的运作模式向其它业务部门推广,这正是分类管理追求的目标之一。分类管理通过使业务部门的业务领导与行政领导重合,为建立检察官独立的办案工作机制创造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的条件、选任、职责、管理、考核、奖惩、监督及工作机制作出统一规定,这为分类管理的配套管理提供了蓝本。而随着分类管理的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将有可能向着法定化方向迈进,甚至写入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职能虽然与法律监督职能相关,但从制度逻辑上应当是为了支撑检察机关实现其检察职能的,是辅助性的。要实现检察机关内部检察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彻底分离,在业务部门以业务领导取代行政领导是关键的第一步,而过渡性的有效方法就是使二者一体化。一旦检察官等级制度兑现,可以直接套用,取消行政职务,不必再度调整中层领导。关于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应当着眼于司法审查的本质属性,尽可能保持居中判断。因此,批捕权归由专司侦查监督的主办检察官行使,而引导侦查权则应归属主诉检察官,以便于其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侦查机制改革则应当突出司法警察的侦查职能,将一部分现任检察官和非检察官序列人员转入司法警察序列,成为专门的侦查力量。 (四)分类管理与检察保障机制改革针对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分类管理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一是精简检察人员,人均经费相对增加。二是检察官地位提高,便于申拨业务经费。三是个人素质和整体效能提高,降低办案和工作成本。四是分类后检察官以外序列的适格条件较分类前降低,部分非检察官人员安心本职工作,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因更加理性化而呈现递减趋势。五是检察官的权威性及其严格的选任、考核、晋升机制,使得检察官为保障公正和维护形象逐渐与社会利益团体保持一定的距离;而由于检察官序列以外的检察人员已明确不得行使检察权,与社会利益团体之间的交易机会明显下降,使得拉赞助和应酬现象被有效扼制。六是检察人员综合技能的提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职操作,使得行政技术装备得到充分利用。七是财务专业管理人员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突出重点,减少损失和浪费。作为分类管理中的经费保障配套措施,应当在以下几方面与原有制度相区别:一是按照检察官等级、书记员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警衔及行政级别配套级别和职务工资。二是按照公务员工资的1.5倍确定检察官基本工资标准。三是按照主诉、主办检察官的业务量核定岗位津贴。四是赋予主诉、主办检察官对下属一定限额内的奖励津贴支配权。五是将检察官序列对应的检察经费划归中央财政负担,实行统一标准,其余仍由地方财政拨付。分类管理推动各序列人员的专业化进程,其关键内容应当包括: 1、人大常委会对除检察长外的现任检察官进行绩效考评并听取述职报告后,根据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提议,邀请当地资深的司法工作者、法学专家、人大代表进行纠问式考核并提出意见,经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同意晋升、续职或者予以罢免。 2、面向社会从统一司法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且符合《检察官法》关于初任检察官任职条件者中公开招录检察官,并组织录用者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一定期限,结业后给予任命。 3 ……(未完,全文共10730字,当前只显示38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务研究) 上一篇:在村级活动场所修缮竣工仪式上的讲话 下一篇:区管理处年度报告 相关栏目:检察院 政法武装 管理 大学生 调研报告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