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论执法_裁量权的规制 |
| 论执法_裁量权的规制 摘要:执法_裁量权的基本目标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个人利益的合理分配。鉴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和内容的有限性,执法_裁量权在实践中往往被滥用,导致社会负面效应。因此对执法_裁量权的制定、运用的全过程予以科学严密的控制是非常必要的,应当由立法、司法和行政控制三个方面对执法_裁量权进行规制。 关键词:执法_裁量权 合理性原则 立法控制 司法控制 内部制度规制 _裁量权,从字面理解,是合法合理地进行_选择、裁判的权力。美国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说:“_裁量权像斧子一样,正确使用时是件工具,但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 。” 司法_裁量权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尺度内由执法者自行决定具体的适用程度,它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_法学家提出的重要法学理论。它的本意是指在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过程中,为使裁决公正合理,执法者可以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权力。其目的是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协调,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从而使法律从抽象到具体公正。对此可以引用英国丹宁勋爵法戒条“一个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制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对司法_裁量权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把握其合理内核。执法主体在裁量实践过程中,执法者是一个有着意志自主权利和能力的行动者,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善恶行为判断及其做出判断的价值选择,这主要涉及执法主体行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2.在选择方式上滥用职权 执法机关在选择具体执法行为的方式上,存在具体作为方式的选择,从执法机关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角度看,执法机关应当选择有利于执法相对人的作为方式,尽最大限度保护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但一些执法机关为了逃避相应的责任,在可作为和不可作为之间一般选择不作为,在作为时往往选择有利于本机关(比如减少工作量、增加收益等)的作为方式,而不考虑支付相对人的行为成本。此外,一些立法上倡议执法机关履行的职责,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执法机关往往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执法相对人即使由此受到了损失,也无法追究执法机关的责任。 3.在履行时限上滥用职权 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执法者作出具体行为的时限,这说明执法机关在何时作出行为上有非常_的选择余地。这种选择上的_,可能导致执法机关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执法效率也是执法公平正义的一种重要表现方式,如果执法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以_裁量权为依据不履行法定职责,也可能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目前仍存在大量的执法行为无专门的履行时间限制,这给执法机关以大量的拖延履行的机会。 二、执法_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执法_裁量权虽然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但如果直接取消这项制度,不论从立法技术本身,还是从行政机关执行方面来看,都是不现实的。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权威,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对行政执法_裁量权进行合理规制是极其必要的。 1.执法_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执法_裁量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因此,对它的控制首先应当是从法律授权的角度进行审视,即从立法过程进行控制。 首先,立法者应尽量制定或完善细密、详备的授权规范,特别是应当对授权性规范做出严格的限制,一方面要避免授权过滥,将执法的_裁量权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应当对授权进行严格的实质性限制,即规定_裁量权不能损害法律的原则性要求,不得损害法律的目的实现,不得损害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对执法_裁量权的立法控制还应当加强立法解释方面的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其所立法律的解释,行政立法部门也应加强行政立法的解释工作,根据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未能修改法律的情况下,根据立法目的和原则,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完善立法,及时纠正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从源头上规范执法_裁量权行为。 其次,应当确立严格的程序规范,对执法机关行使_裁量权进行严格的程序限制,避免_裁量的随意性,避免执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程序在本体上是一种控权机制 。权利的行使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权力行使的过程性意味着对权力的控制常常就是对过程本身的控制,因而程序性制约能够在行为过程中对行为的发动、实施和结果直接介入并实施干预和影响的控制,能够预告防范、事中制约并对结果施加影响之实施的控制。湖南省政府率先于2008年4月通过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予以实施,开了风气之先,引起了良好的反响。辽宁省2008年5月起全面启动了规范行政处罚_裁量权的工作,不仅发布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实施意见》,还要求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以防止“同案不同罚”。_裁量权自序控制得到学术界与政界的高度重视。这些地方性行政规定对推动我国执法程序法制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对加强执法_裁量权的控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2.执法_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加强执法_裁量权的司法控制也是控制滥用_裁量权的重要方式。首先应当扩展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除了可以受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外,还应当可以对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切不可忽视,因为抽象行政行为量上剧增,_度过大的违法问题日趋严重。抽象行政行为质上的特殊性,导致诉讼外途径很难解决违法问题。抽象行政行为一旦被滥用,它在大范围内多次适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所以有专家指出,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势在必行 。扩大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有助于限制和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对_裁量权的运用。 其次,应当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司法控制。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相对人既要懂得以合法性原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要学会运用合理性原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行政_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说到底主要是对_裁量的合理审查。法院对严重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行政行为宣布无效、撤销或变更,甚至导致对执法相对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未完,全文共5335字,当前只显示256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执法_裁量权的规制) 上一篇:浅析法官如何应对网络y情 下一篇:政法委书记在全县平安建设推进会暨业务培训会上的讲话 相关栏目:执法 法律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