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发改局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2015年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武鸣县2015年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我局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自查工作。现将我局2015年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职责梳理情况

我局共有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4项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执法主体均为本局。执法依据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行政许可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_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条第一款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2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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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
    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人报送的有关招标的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后,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有关核准的内容。

    经核准的内容需要变更的,招标人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899号)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提请审查。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后、正式开工建设前,按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因此,其节能审查由与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机关同级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机关为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的,其节能审查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7项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 ……(未完,全文共6627字,当前只显示31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发改局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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