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学习情况汇报 |
| 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学习情况汇报 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对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过程、总体思路 (一)修改背景 三个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_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 (二)修改过程 食品安全法修改列入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拟定送审稿,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形成修订草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历经三次审议,于2015年4月24日获得高票通过。 (三)修改的总体思路 食品安全法修改,围绕s__会议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这一总体要求进行。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共十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6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4)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城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_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规定: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即将颁布实施的《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管理; (6)县公安局、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民政局、县文体广体新局、县粮食局、县外事侨务旅游局、县民宗局等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按依法制定的“三定方案”明确各自职责; 2、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以下五种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记大过至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引咎辞职。 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②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③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⑤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警告至开除。 ①处分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的; ②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③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及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2、强化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中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了食品追溯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助机制。 3、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适应社会发展,对食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业态提出要求 1、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1)明确销售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 (3)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转基因食品标示管理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3、网络食品交易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违法处罚、消费者赔偿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农林局将会同县商务局对我县电子商务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做沟通、研究。 4、特殊食品管理 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专门规定了“特殊食品”一节,对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规定了比一般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以保障这类食品的安全。 (五)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 1、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食品质量问题的违法违法行为,最低处罚由五千元提升至五万元,最高处罚达到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拘留。明确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2、突出民事赔偿责任。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或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并规定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要求赔偿1000元。同时,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连带责任。 3、增加规定了信用记录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 ……(未完,全文共4493字,当前只显示24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学习情况汇报) 上一篇:三严三实的体会和认识 下一篇:畜牧兽医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学习体会(2篇) 相关栏目:民政 换届 政务讲话 中秋节和国庆节专题 食品 安全 安全讲话 宣传 普法 宣传讲话 学习体会 学习材料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思想汇报 个人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