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专家意见的法律地位探讨及解决建议 |
| 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专家意见的法律地位探讨及解决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农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由于农作物种子质量造成经济损失索赔案件增多,农民或农作物种植者申请农业管理部门进行种子质量鉴定和经济损失鉴定次数增加。农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种子质量田间现场进行鉴定后,依据鉴定结果调解失败,走法律途径时,往往得不到法律部门认可,给农业工作带来困难,不能为受到损失的农民或农作物种植者追回应有的损失,易引起经济受损者不满情绪,并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为解决这一问题,结合近年来的案例探讨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专家意见的法律地位及解决建议。 1 典型案例分析 1.1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份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农民石某和本村5户农民在山东省农科院附近种子市场,经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1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1.2 案情分析 1.2.1 “西瓜花王”西瓜种子室内种子质量室内鉴定结果可行性分析。 “西瓜花王”属于商品名,并且没有明确的品种名称,不能确定是何品种。在实验室中因没有品种校样,不能进行比对,无法确定该批次种子质量是否合格。如通过筛选确定,化验数据太多,花费巨大,因此通过试验室确定“西瓜花王”种子质量难度太大,基本做不到。 1.2.2 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分析。 我们农业部门按照程序移交案件时,公安机关依据原版本“《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规定提出应由农业部门出具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该批次“西瓜花王”种子不合格的鉴定结果,农业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立案参考,不能作为立案证据。随后农业部门征求法院部门意见,法院依据《种子法》的法律效力大于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法律效力支持公安局观点。 2 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专家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 经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当由于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纠纷,该种子质量无法在室内通过化验等手段来判别,只能通过田间现场进行鉴定,形成专家鉴定意见时。从公安部门和法院部门观点可以看出,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专家鉴定意见不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证据参考,不能作为立案调查的证据。 3 解决建议 3.1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种子质量田间现场专家鉴定的法律程序。 修改后的《种子法》已经全国人大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的实施必将推动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提高和基层种子管理部门监管措施的改进,在处理由于农作物种子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时,为避免经济纠纷事件扩大,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及时为受害农民挽回损失,保护农民的最大利益。建议农业部在修改立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时,明确规定专家田间现场鉴定的法律程序,包括:专家组的成员组成、成员资质,鉴定程序的告知,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及时效等。 3.2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专家田间现场鉴定结果的法律地位。 农业事件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当农作物种子播种到土壤中,到发现种子质量产生问题时,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期间土壤、气温、环境等条件都在变化,至于是种子质量造成纠纷,还是由于土壤、气温、环境变化或者种植者过错造成的很难确定。再就是种植者在播种时往往不会留种子样品,就是留了也是播种后剩余的小部分,不具有代表性,通过室内检测手段获得的数据也不具有可靠性和说服性。因此在产生种子质量纠纷时,专家组成员通过对种子质量纠纷现场勘查鉴定结合拥有的知识和经验来判定的结果是最可靠、最简便、最省钱、最具有说服力的。 建议在立法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 ……(未完,全文共2638字,当前只显示15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专家意见的法律地位探讨及解决建议) 上一篇:石林县种子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 下一篇:中国南繁文化的发展研究 相关栏目:三农 质检 考察鉴定 个人总结 计划规划 法律 普法 政法武装 政治法律 综合论文 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