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POS业务,防范收单业务风险,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联卡 业务运作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粤信通 POS 业务,是指省联社通过粤信 通POS 管理系统和POS 终端,为辖内农合机构的特约商户,提供 消费、转账、缴费、积分兑换、助农取款等间联POS 渠道金融服 务的行为。
第三条 农合机构申办粤信通 POS 业务,须向省联社报送《粤 信通POS 业务开通申请表》(附件1),由省联社审核通过后方可开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数据大集中系统的农合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粤信通POS 业务实行省联社、办事处(管理型联社)、 农合机构三级管理。
第六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是粤信通 POS 业务的主管部门, 信息技术部是技术支持部门,会计结算部是资金清算管理部门。
(一)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1.制定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各农合机构具体落实;
2.制定业务运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风险控制措施;
3.统筹业务的营销管理,制定营销策略,组织开展市场推广、 业务宣传等工作;
4.组织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产品 功能,并组织新产品研发;
5.负责POS 商户资料的完整性审核;
6.负责业务开通、用户管理、商户注册、参数管理、卡 bin 维护、差错处理、数据统计等后台业务处理工作;
7.负责对业务交易进行风险监控和预警;
8.负责与中国银联的协调工作。
(二)信息技术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业务的整体科技规划、开发、维护、技术指导与协调;
2.负责业务信息的安全管理;
3.负责粤信通POS 管理系统运行及维护管理;
4.根据省联社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进行相关的系统优 化及改造;
5.其他与业务有关的科技开发、运行、维护工作。
(三)会计结算部主要职责:
1.负责业务的资金清算;2.负责业务差错的账务处理;
3.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清算工作。
第七条 办事处(管理型联社)应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粤 信通POS 业务的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指导辖内农合机构业务的日常管理与风险监控;
(二)协助组织辖内农合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三)协助指导辖内农合机构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四)完成省联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农合机构作为经营主体,应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内 控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配备专职业务管理人员,承担粤信通 POS 业务的日常经营和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机构业务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三)负责制定业务营销和绩效考核方案,组织营销活动;
(四)负责商户的准入资质审核;
(五)负责商户资料的录入、复核和审核工作;
(六)负责POS 终端的订购、保管、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07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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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受理贷记卡且单笔交易限额设臵在1万元(含)以下的个 体商户;
    5.其他上级监管机构规定或农合机构认定的风险较高的商户。
    (三)其他不属于A 类的商户归入C类商户。 若同时满足A 类商户条件的,应划归A类商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商户风险类别管理 对于A 类商户,农合机构应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加强商户资质审查、强化交易监测、设 臵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巡查频率等风险管理措施。 日常管理中,可根据商户经营状况、财务资信、交易风险等 情况的变化调整商户类别。
    第十八条 商户巡查 农合机构应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商户执行相应的巡查频率,具体 要求如下:A 类商户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类商户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类商户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一)省联社电子银行部监督各农合机构POS 巡查员的巡查 工作,对执行不到位的机构进行通报。
    (二)农合机构应指定POS 巡查员进行商户的日常巡查和培 训工作。
    (三)巡查时应使用“POS 巡查专用卡”做联机交易(余额 查询或消费),测试商户机具是否正常,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 表》(附件6),同时回收并扫描交易金额超过5 万元(含)的交易凭 证(收单行联或商户联),原件与扫描件均至少保管一年
    (四)POS 巡查员如出现变更,农合机构应向省联社电子银 行部上报《POS 巡查员登记变更表》(附件7)。
    (五)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风险类重点行业商户是否安装收银区监控摄像头,其刷卡 交易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限是否不低于一个月;
    2.商户是否登记、留存收银员证件及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商 户是否清楚因收银员侧录等行为可能导致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3.对单笔金额超过5 万元(含)人民币的,商户是否核对持 卡人身份证原件;
    4.商户是否存在分单刷卡的情况;
    5.商户是否妥善保管签购单一年以上;
    6.商户是否核对卡面卡号与签购单卡号一致性,是否核对卡 背面签名与签购单签名的一致性;对明显不一致的,是否拒绝受 理;风险类重点行业商户是否将卡面卡号后4 位抄写在签购单打 印卡号下方;
    7.商户在受理磁条芯片复合卡时,是否优先以芯片进行交易;
    8.商户的交易量与经营规模是否相符;
    9.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有效性。
    (六)发现商户风险隐患或违规现象的,应向商户提出警告 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如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及时终止该商户 的粤信通POS 业务,进行撤机处理,并填写《可疑商户录入维护 表》(附件8)报送省联社电子银行部
    (七)农合机构应定期统计POS 巡查员的巡查情况,对巡查 工作进行考核。省联社电子银行部每年对各农合机构商户巡查情 况及《商户日常检查表》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商户培训
    (一)商户开展业务前,POS 巡查员须对商户组织一次业务 培训。
    (二)开展业务后,POS 巡查员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 需要对商户进行培训,原则上1 年内不得少于2
    (三)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基本知识、POS机具的 使用、银行卡识别及风险防范等。
    (四)每次培训后,应要求商户在《POS 特约商户培训确认 书》(附件9)上签章确认,农合机构须归档以备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维护
    (一)农合机构应向商户公布POS 巡查员姓名、联系方式和 96138 客服热线电话。接到商户服务要求(如业务咨询、投诉、 报障、缺打印纸等)后,应在3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解决。
    (二)农合机构应注意收集商户信息,如发现商户经营或财 务状况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相应处理;如发现商户 搬迁、倒闭、结业等情况的,应及时采取停机、撤机等处理措施。
    (三)农合机构应做好投诉受理工作,及时调查并回复。
    第二十一条 终端管理 粤信通POS终端由各农合机构负责采购和日常管理。
    (一)POS 终端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农合机构应建立出入 库登记簿,账实分人负责,并定期对库存终端进行实物清点盘查。
    (二)POS 终端装机、撤机、注销等须进行出入库登记,并 在粤信通POS 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处理。
    (三)POS 终端程序的灌装、升级等维护工作应由农合机构 指定专人负责。
    (四)POS 终端的密钥管理应遵守省联社相关密钥管理规定, 使用密钥分发器进行密钥的导入、导出、失效、删除等操作。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
    (一)省联社通过粤信通POS 管理系统、银联风险管理系统 等建立商户交易风险监控机制。
    (二)风险提示 粤信通POS 管理系统为商户设臵五个风险等级,分别是一级正 常、二级关注、三级预警、四级警告、五级危险。农合机构应每日 进行风险查询,对系统提示风险等级超过三级(含)的商户须及时 进行调查并作以下相应处理:
    1.确认商户有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口头或书 面警告、关闭受理信用卡功能、暂缓交易资金清算或紧急冻结资 金结算账户、撤机等措施;
    2.确认商户涉嫌套现的,农合机构须进行调单处理,填写《商 户交易调查表》(附件 10)进行跟踪核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 处理意见报送至省联社电子银行部;3.确认商户交易正常的,可在粤信通 POS 管理系统调整商户 的风险等级;
    4.确认外包服务机构有协助或参与商户移机、套现等违规情 况的,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省联社电子银行部。
    第二十三条 商户的撤机 商户主动要求撤机时,应要求商户提交《粤信通POS 业务申请 表》。对违反协议要求的或长期无交易的商户,农合机构可进行撤 机处理。 农合机构应回收商户撤机日之前 年内的所有签购单,并至少保管1
    第二十四条商户档案的管理 农合机构应为每个商户建立档案,并“一户一档”保存至收单 服务终止后5 年。商户管理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资料档 案》(附件11)中的内容。
    第五章 商户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商户名称、法人的变更 商户如需变更商户名称或法人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到农合机 构进行审批:
    (一)与农合机构重新签订的《粤信通POS 业务协议书》;
    (二)填写完整的《粤信通POS业务申请表》;
    (三)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账户开户 凭证(卡、折)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审批通过后,农合机构在粤信通POS 管理系统修改商户信息, 并重新上传商户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 商户清算账号、手续费率、装机地址、电话、 业务功能等方面的变更 商户如需变更清算账号、手续费率、装机地址、电话、业务 功能等,须提交《粤信通 POS 业务申请表》(若变更清算账号还 需附账户开户凭证(卡、折)复印件)到农合机构进行审批。审 批通过后,农合机构在粤信通POS 管理系统修改商户信息,并重 新上传商户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七条 商户POS 终端的变更 商户如需增加、更改、撤销 POS 终端,须提交《粤信通 POS 业务申请表》到农合机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农合机构在粤 信通POS 管理系统修改商户信息,并重新上传商户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六章 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制定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并提供 符合标准的外包服务机构由农合机构选择。
    第二十九条 各农合机构可将终端维护等非收单核心服务委 托给外包服务机构。第三十条 农合机构应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提 出相关服务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_机制, 并配备充足的专业服务人员;
    (三)遵守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客户资料 进行严格b_m,不得利用客户资料开展与合作内容无关的业务, 不得对POS 终端灌装非授权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农合机构应定期检查外包服务机构的工作,对不 合规、不合格的外包服务机构予以清退更换。
    第七章 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农合机构应将 POS 收单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 险管理和稽核检查的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农合机构根据检查结果拟写报告并填写《POS 商户检查反馈表》(附件12),由办事处(管理型联社)汇总后上报 省联社电子银行部(将第一页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与电子文档一起 上报)。
    第三十四条 各办事处(管理型联社)应加强对POS 商户检查 工作的督导,适时组织辖内机构交叉检查,并及时将检查进度和发 现的问题向省联社报告。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
    第三十六条各农合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粤信通POS 业务开通申请表
    2.商户信息调查表
    3.粤信通POS 业务协议书
    4.粤信通POS 业务申请表
    5.商户信息登记表
    6.商户日常检查表
    7.POS 巡查员登记变更表
    8.可疑商户录入维护表
    9.POS 特约商户培训确认书 10.商户交易调查表 11.特约商户资料档案 12.POS 商户检查反馈表 附件2商户信息调查表
    1.商户基本信息 商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名): 注册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注册资本: 开业时间: 商户服务类别码(MCC): 商户知名度: 商户交易类型: 实地交易 其他商户付款方式: 预付款 赊购商户性质: 国营 其他2.商户经营信息 营业用地性质: 自有 租用营业用地面积: 经营地段: 商业区 住宅区经营区域: 城区 边远地区营业时间: 员工人数: 经营范围:主业: 副业: 分支机构:范围: 数量: 前一年营业额: 前一年利润: 预计月平均银行卡营业额(人民币): 预计每张签购单平均交易额(人民币):
    3.商户收单经验信息 是否有内卡收单经验: 开始收单日期:收单银行: 是否有外卡收单经验: 开始收单日期:收单银行: 受理 ……(未完,全文共14909字,当前只显示538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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