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豫组〔2008〕32号)和中央组织部有关党费的相关答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定期普遍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奖金,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金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工资改革保留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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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费的标准执行;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二条 复转军人党员待安置期间,组织关系仍在部队的,按照《关于军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相关规定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到地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在新到单位党组织参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并补交待安置期间应交的党费。
    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党员,被选聘到党政机关工作,或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收入的,参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参照第七条规定交纳党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党政机关、事业或国有企业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停发退役金领取工资的,参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五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六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个人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其中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的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所交党费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基层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印章后,逐级上缴上报市委组织部。(银行凭据上写明交款单位及交纳人姓名,如:**单位,**自愿多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支部,由党支部指派专人负责,填写《党费证》和《党费收缴薄》,集中上交上级党委,由上级党委开具《党费收据》;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党费收缴台账,收缴党费要做到账帐相符、账款相符,《党费收缴薄》、《党费收据》和党费收缴台账等凭证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基层党委要对下属党组织党员党费收缴标准进行核对备案。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预交或补交党费。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预交党费后,因党员收入增加应当提高交纳党费标准的,在党员下次交纳党费时应补交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于连续3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催交。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上缴市委的党费应每半年一次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具体时间为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之前,不得少缴或拖延。务必在银行凭据上写明缴款单位及缴费时间(如**单位,****年上半年党费)。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制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五项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不得用作党员领导干部等个别党员受益的培训开支,不得用作差旅费、福利费、办公费用等行政或业务工作开支。
    第二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具体程序是:使用单位提出书面使用申请报告,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党委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经部务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后执行。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第二十六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时必须规定具体的用途,下级党组织要及时上报下拨党费资金的使用情况。下拨党费必须直接拨入党费账户。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党委可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党费70%每年定期返还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对于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党组织,作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经费;每年也可从所管党费中安排适当经费,用于补助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返还党费的具体程序:经离退休干部党支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申请,根据党费管理权限,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返还。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费由党委 ……(未完,全文共7631字,当前只显示367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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