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委组织部关于_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
| 市委组织部关于_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_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__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_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豫组〔2008〕32号)和中央组织部有关_费的相关答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_章规定向_组织交纳_费,是共产_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_员对_组织应尽的义务。_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_的基层组织建设和_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_组织要教育_员不断增强_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_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_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_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_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_费。交纳_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_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定期普遍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奖金,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金额列入交纳_费计算基数)、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_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工资改革保留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一条 流动_员外出期间交纳_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_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_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_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_费。持《中国共产_流动_员活动证》的_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_组织交纳_费,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_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_流动_员活动证》记载的_费交纳情况。 第十二条 复转军人_员待安置期间,组织关系仍在部队的,按照《关于军队_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相关规定交纳_费;组织关系转到地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在新到单位_组织参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_费并补交待安置期间应交的_费。 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_员,被选聘到_政机关工作,或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收入的,参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_费;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参照第七条规定交纳_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_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规定交纳_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_员,被_政机关、事业或国有企业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停发退役金领取工资的,参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_费。 第十三条 交纳_费确有困难的_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_支部研究,报上一级_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_费。 第十四条 预备_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_员之日起交纳_费。 第十五条 _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_费。 第十六条 _员自愿多交_费不限。_员个人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的_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其中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的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所交_费由_员所在基层_委代收,并提供该_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基层_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印章后,逐级上缴上报市委组织部。(银行凭据上写明交款单位及交纳人姓名,如:**单位,**自愿多交纳_费)。 第十七条 _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_支部交纳_费。通常情况下,先由_员本人将_费交给_支部,由_支部指派专人负责,填写《_费证》和《_费收缴薄》,集中上交上级_委,由上级_委开具《_费收据》;要以_支部为单位,建立_费收缴台账,收缴_费要做到账帐相符、账款相符,《_费收缴薄》、《_费收据》和_费收缴台账等凭证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基层_委要对下属_组织_员_费收缴标准进行核对备案。 第十八条 _员应当增强_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_费。遇到特殊情况,经_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_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_员代为交纳、预交或补交_费。预交或补交_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预交_费后,因_员收入增加应当提高交纳_费标准的,在_员下次交纳_费时应补交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_费的_员,其所在_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于连续3个月不交纳_费的_员,要及时催交。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_费的_员,按自行脱_处理。 第二十条 _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_员_费,不得垫交或扣缴_员_费,不得要求_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_费”。 第二十一条 上缴市委的_费应每半年一次汇入市委组织部_费账户,具体时间为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之前,不得少缴或拖延。务必在银行凭据上写明缴款单位及缴费时间(如**单位,****年上半年_费)。基层_组织及有_费留存权限的_组织,向上级_组织缴纳_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_费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_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_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_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_组织倾斜。 第二十四条 _费必须用于_的活动,主要作为_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_员。主要用于对广大_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_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_员或某一类别的_员普遍受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_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_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_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_费。 (3)表彰先进基层_组织、优秀共产_员和优秀_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制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_员。包括用于对老_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_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_员、生活困难_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_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_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_员,修缮基层_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使用_费必须符合以上五项规定,不能随意扩大_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不得用作_员领导干部等个别_员受益的培训开支,不得用作差旅费、福利费、办公费用等行政或业务工作开支。 第二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_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具体程序是:使用单位提出书面使用申请报告,由_委组织部门或有_费留存权限的_委负责_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经部务会或_委会集体研究后执行。每项_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_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第二十六条 请求下拨_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_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_组织下拨的_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下级_组织下拨_费时必须规定具体的用途,下级_组织要及时上报下拨_费资金的使用情况。下拨_费必须直接拨入_费账户。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_委可按离退休干部_支部收缴_费70%每年定期返还给离退休干部_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对于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_员交纳的_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_组织,作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_建活动经费;每年也可从所管_费中安排适当经费,用于补助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_建工作开展。返还_费的具体程序:经离退休干部_支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_组织申请,根据_费管理权限,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返还。 第四章 _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_费由_委 ……(未完,全文共7631字,当前只显示367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委组织部关于_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上一篇:乡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情况汇报 下一篇:粮食局_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相关栏目:_委 共青团 五一和五四节日专题 组工 组织讲话 _会报告 七一_建专题 管理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