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法治建设中的公民参与问题探析 |
| 法治建设中的公民参与问题探析 【摘要】公民参与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它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本文对公民参与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分析总结,剖析了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促进法治建设与公民参与之间良性互动的途径,即建立完善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法律制度;健全完善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保障制度;塑造增强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主体意识;培育提升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各项能力;培育发展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社会组织。 【关键词】法治建设 公民参与 良性互动 社会组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公民参与作了明确的规定,表明党中央特别重视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公民参与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它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由于受现有制度设计、政治文化条件、公民主体意识等因素的制约,使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缺少一定的广度和深度,需要我们在制度建设、人文环境优化以及公民主体意识的提升方面做出切实的努力。 一、公民参与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治建设与公众参与有着内在的逻辑要求,公众参与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决定》指出:依法治国就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与_。由此可见,法治建设与公众参与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和要求,公众参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1、公民参与法治建设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治建设作为一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委托自己的代表和权力机关去推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参与管理某些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法制建设事业。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上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6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5、公民参与可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良好的法律规范设计是从制度层面构建法治大厦。所有法律都是以能有效实施为其存在的价值的,那么怎样有效实施法律?当然公众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是一个基础条件,但如果只是法律知识教育,没有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很容易导致公民产生消极的法律意识。相当多的违法行为,比如违反交通规则、违反市场秩序等之所以屡见不鲜,并不是行为人不懂法,不知道这些行为的违法性,而是因为他们没有端正自己的法治意识,没有真正地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任、信服乃至敬畏,并自觉将其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情感。公民参与有利于法律制度得到公民的认知、认同和信仰,从而在内心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只有让公民充分参与立法,法律才能切实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需要。同时,公民参与可以推动国家法律的建立与完善。法律的有无和优劣反映一个社会法治发展的程度,因此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的问题。近几年,我国在保证公民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上也做出了切实的努力,我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或法律法规草案稿、立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论证会、列席和旁听以及立法听证等几种形式。 二、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法治中国公民参与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和社会创造有效公民参与的条件。反思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无论是公民参与方面,还是国家和社会创造公民参与的条件方面,仍存在不足。 1、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缺乏法律规范 在我国《宪法》第2条、27条、41条等条文中都可以找出有关参与权的内容,但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参与权做出集中、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第2条虽然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这里的“管理”一词能否包含提出建议、参加听证、参与民意调查等形式多样的参与形式呢?因此,从明确性上来看,我国《宪法》的规定尚显不足。从其他法律规定来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例,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事实上,法律法规不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缺乏强制性措施依然是制约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主要因素。公民在参与法治建设中缺乏表达意见的渠道,无法将自己的意见传递至政府决策者;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发布命令时,公众意志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即便是设计了相应的程序,如听证、征求意见等。但事实上通过这些途径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并不具有决策上的法律效力和实际效力。 2、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渠道不畅通 参与的组织和渠道有限,目前公民参与的组织机构有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党组织、团组织等,社会渠道有各种协会,这些组织在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中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它们发挥的作用更多的体现在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上,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表达功能。目前,公民参与的制度保障不足,虽然建立了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等公民参与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实现却因其具体措施和程序不完善而大打折扣。如果参与的制度不完备,保障作用不力,公民参与就不可能实际兑现。政治_改革尚未深入,我国公共行政的透明度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对公民参与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公民无法有效的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公民获取法治信息来源有限,知悉的法治信息不完全,会影响公民对法治建设事务的判断。民众往往因掌握信息不充分而无法就法治建设的实质问题展开质询和辩论,极大地影响了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积极性。受权力的权威性影响,行政主体习惯掌控行政决策的过程,对来自公众的意见天然地产生抵触心理,因而,公民参与尚无法顺利推进。 3、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主体意识不强 受封建等级思想影响,我国公民仍缺乏独立的主体意识。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及受转型时期多元化思潮的冲击,人们的自我意识以及对于自身公民身份的认同感在逐步增强,独立的主体意识得到了发展。但公民并未完全摆脱对国家和政府的依附意识,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社会公共活动中具有独立、平等、_的主体地位。我国的政治文化基本上属于“阿尔蒙所说的臣民型-参与性的混合政治文化”,公民一般是被动参与、低水平参,收效甚微,“公民表现出普遍的政治冷漠”,在“博克斯的公民资格概念连续谱”中,公民一般选择置身事外或者作为旁观者,自己“充当搭便车者”,不想担负法律的责任,缺乏参与意识,表现出“消极的政治冷漠”。公民缺乏独立的主体意识,一方面表现为对公权力的盲目崇拜,把自身的利益和诉求寄托在国家机关和“清官”身上,而不是依法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另一方面,他们缺乏应有的参与意识和历史使命感,他们对法律制定中应有的权益不敢或不愿去主动争取,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助长了人治型和专制型政治文化的顽固不化。 4、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能力不足 在公民参与中,公民个人的参与能为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的效果。如果公民的法治参与只是积极性日益高涨,但是科学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为不能同步提高的话,不但不能起到正面的作用,还可能造成无序的无效的参与。目前相当一部分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还比较低而且在过去一直缺乏法治参与的实践机会。所以,在近几年的公民参与过程中暴露出了参与要求和参与能力不匹配的问题。比如对参与的内容不了解、对参与形式的选择不合理、对公民参与的程序不重视,对公共参与的结果不理性等问题不时出现,出现这些问题都说明了公民参与的要求和公民的参与能力不平衡。 5、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组织化程度 ……(未完,全文共10513字,当前只显示37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治建设中的公民参与问题探析) 上一篇:干部培训讲稿:扬起向善的风帆——努力提升道德风气 下一篇:年轻干部要做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表率(心得体会) 相关栏目:法制 政法武装 建筑 工商 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