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支持城镇化建设若干政策
市支持城镇化建设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现提出若干支持政策。
一、支持土地规模化经营
1.鼓励发展法人农业。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入驻主城区与组团县之间的城镇化建设重点区域(下同),创办、领办现代农业实体,发展法人农业,通过转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农业规模化经营。对集中经营规模面积500亩以上、经过注册的法人公司,连续三年给予300元/亩的补助;达到1000亩以上的,连续三年给予400元/亩的补助。对在“五大产业园区”和“四个新市镇”内集中经营的,补助标准分别再提高100元。现代农业公司化实体建设农业项目,发展规模农业、设施农业,其管理、仓储用房及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面积不低于规定比例。对投资农业固定资产项目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三年。对新开办年纳税额100万以上的现代农业公司化实体,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后两年留成部分50%返还企业。建设法人农业实施土地规模化经营,在坚持土地性质和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每年定量补偿与土地参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长期收益。
2.支持新型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公司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适宜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的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同时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2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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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支持发展特色产业。重大特色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配套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优先予以国债资金、专项资金等国家、省市项目资金和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支持特色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对设立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特色产业园区开展对接,给予园区内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金融信贷优惠支持。
    8.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和高效生态农业,建设集高效生态安全、观光休闲旅游于一体的都市农业、城郊农业、生态绿色农业园区。对符合有关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代农业园区,落实办理设施农用地相关优惠政策。对市级以上确定重点支持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园区引进项目,予以资金补助、参股扶持、贷款担保、委托贷款、贷款贴息及建设用地指标支持。
    三、鼓励城镇规划区内居民集中居住
    9.创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完善流转制度。依托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倡经营性用地(商品住宅用地除外)除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外,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采取租赁方式的,分期缴纳租金,降低企业发展用地前期成本。
    10.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力度。2013年起,市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统筹计划指标,专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土部门按照不超过拆旧面积的标准,为四个新市镇提供周转用地指标。先期为五大产业园区的每个产业园区安排200亩以上新增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园区建设(含村庄搬迁整合安置用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将农村零星、分散、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耕,留足农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和本乡、本村产业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剂到县城和集镇的产业集聚区使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整合产业园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教育医疗、福利院、老年公寓、农机具存放、纪念堂建设,也可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解决产业园内职工居住问题。重点区域区内的产业园区和新市镇争取列入国家小城镇示范项目,以获得更多的用地支持。
    11.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决好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涉及城镇化建设的项目,在满足城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资金筹措能力、农民搬迁意愿的前提条件下,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对拟实施的挂钩项目加大跑办力度,及时组织申报、审批。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待农民搬入新居后,将拆旧地块复垦,周转使用土地复垦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复垦费用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增减挂钩净收益全部返还,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重点用于支持重点区域内城镇化建设中土地整治相关支出。
    12.规划建设城市化居民住宅小区。重点区域内规划建设除危房改造外,严格控制零星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农民住宅用地。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政府组建投资公司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小区,原则上居民住宅高度控制在18层以下,居住容积率不超过2.5,妥善安置该区域的农民和产业工人。强化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和自治管理,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
    13.推进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重点区域内城镇化建设占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土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统一征收或先换后征的方式,按照用地批准范围直接将集体土统一地征为国有;由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在交换不同方位、等级和类型的地块,并依法签订互换合同和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手续后,再依法征收为国有。
    14.建立拆迁安置补偿机制。进入新型社区集中居住的农民,根据“宅基地为主,人口为辅”的原则,依规定置换或成本价购买相应面积的城镇房,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匹配一定面积商业用房。自愿放弃原宅基地自行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农民进入集中居住小区或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后,原农房实施拆除。对拆除的地面附着物,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15.支持集中建房腾出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集中建设农民住房,除按规定标准安置农民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之外,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一定比例建设商业用房及工业标准化厂房。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民集中建房后,腾出的土地可优先用于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建设。建设的商业用房或出租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得经营收益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16.优先安排集中居住区农民就业。在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选址时,选择二、三产业较发达、具备就业条件区域,充分考虑农民集中居住后的就业问题,新建项目增加岗位 ……(未完,全文共5520字,当前只显示26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支持城镇化建设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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