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ZZZZ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ZZZZ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申请,经有权审批(核准)机构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联社核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各级机构。未经核准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 县级联社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体。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七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具有可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在承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四)近两年在各金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5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四条 严禁以发放贷款作为保证金为客户开立风险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章 调查、审查、审批(核准) 第十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按照《ZZZZ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和《ZZZZ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内部权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准)。 第十六条 调查的重点内容: (一)承兑申请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二)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营业执照、贷款卡是否年检合格; (三)承兑申请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承兑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五)承兑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现有农村信用社贷款及承兑的质量状况,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状况; (六)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可行,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有足够的变现能力等; (七)购销合同所载明的商品交易是否符合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否真实;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材料。 第十七条 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四)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五)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核准)。 第十九条 承兑审批(核准)权在县级联社(含)以上机构,具体权限按省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收取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ZZZZ省农村信用社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准)。 第五章 承兑及到、逾期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兑由县级联社会计部门统一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核准)同意后,开户信用社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核准)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置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协议及相关手续办结后,开户信用社应将《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手续一并交县级联社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查无误后向本级会计部门发出开据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本级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承办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按份出售银行承兑汇票,并予以登记,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计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第二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县联社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应于当日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收,不足部分作为信用社垫款于当日转入“逾期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核算,并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第六章 总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要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人的5%以内,经市联社、办事处核准,可以放宽到10%。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各地区业务需求情况及各级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质量状况分别核定各市联社、办事处,各县级联社承兑总量。各级机构要在省联社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信贷部门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这项中间业务按照信贷业务进行严格管理,要加强跟踪检查,落实各环节责任人责任。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其中包括: (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 (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 (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未完,全文共5162字,当前只显示24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上一篇: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栏目:银行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