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经营管理机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进行专业支持与制约。
第三条 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 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审议范围

第五条 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
(二)督促有关部门及下级机构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各类信贷事项;
(三)指导、协调下级社(行)贷审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议范围
(一)审议本级制定的有关信贷业务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审议本级权限内的各项信贷业务(省联社规定不需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除外);
(三)审议超过本级权限需报上级核准、审批的信贷业务;
(四)审议本级理事长、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权限核定(授权)及其它信贷特别事项;
(五)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等业务;
(六)审议经各级贷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9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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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贷审会档案管理主要是对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事项下列资料归档管理:
    (一)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审查报告》(附件二);
    (二)下级上报的信贷申报文件及有关管理材料;
    (三)《信贷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包括委员投票表决表和汇总表)(附件三);
    (四)《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
    (五)《信贷业务审批表》(附件四)
    (六)《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附件五);
    (七)《信贷业务核准、审批书》(附件六);
    (八)会议原始记录;
    (九)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贷审会(小组)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信贷部门了解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
    (二)对提交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改进贷审会(小组)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五)对贷审会(小组)审议通过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十六条 贷审会(小组)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贷审会(小组)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信贷政策进行审议;
    (三)严格遵守b_m制度,对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露。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受理。凡拟提交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部门(贷审小组为信贷员)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撰写信贷业务审查报告,经本部门盖章、部门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字(贷审小组为信贷员及分管主任签字),对符合规范要求的信贷事项及时安排提交贷审会(小组)审议。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继续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会议准备。提请会议主持人及时召开贷审会(小组)会议,做好会议资料准备,将审查报告提前至少一天发送到各贷审会(小组)委员手中,通知贷审会(小组)委员和汇报、列席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议。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对提交贷审会(小组)的信贷事项进行审议,由审查人员向贷审会(小组)汇报信贷业务审查报告,参加会议的委员就信贷业务审查报告中的主要方面和突出问题进行审议后,就审议的信贷事项实行有记名投票表决。
    贷审会(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专用的记录本,专人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进行记录,记录人员要记录会议的次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逐项记载审议的情况,包括审议事项、报告部门和报告人、报告内容、委员的审议发言等。对贷审会(小组)的会议记录,应列入档案管理范围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贷审会(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委员与列席人员、讨论事项和审议结果;根据投票结果填制《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连同会议纪要一并报主持会议的信贷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二十一条 报批。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通过的事项,由贷审会(小组)办公室填写《信贷业务审批表》中的贷审会(小组)委员审查意见,连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会议纪要》和审批材料经贷审会(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一并报有权签批人签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主持会议的贷审会(小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审议表上签署意见后报有权签批人签批。对贷审会(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有权签批人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经审议未通过(包括不同意和复议)的信贷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行使一票赞成权。但不论审议结果如何,有权签批人均有复议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 批复、上报。经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的信贷业务,属本级权限的,贷审会(小组)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以《信贷业务核准、审批书》的形式批复执行;属于超过本级权限的,贷审会(小组)办公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报上级审批(核准)。
    第二十四条 督促与检查。贷审会(小组)办公室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经贷审会(小组)审议通过、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的信贷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例会制度。贷审会(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贷审会(小组)会议,对时间要求紧迫的信贷业务,主任委员可随时召集贷审会(小组)予以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主持人。贷审会(小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会议纪要和审议表上签署审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参会人员。贷审会(小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贷审小组不得少于3人)。贷审会(小组)委员部门负责人为贷审会(小组)委员,代表该部门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贷审会(小组)会议的,视为缺席,不得再委托他人。
    第二十八条 投票与计票。贷审会(小组)投 ……(未完,全文共4645字,当前只显示25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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