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AA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以及AA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适度开办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等中长期贷款业务的决议》(第二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的原则,保证贷款的安全性与效益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AA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融资指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指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是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部扩大再生产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8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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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度情况等,核实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二)项目发起方的资信情况。项目发起方的资质情况及资金是否充足,是否拥有良好的金融、商业信用记录。
    (三)项目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包括产品的品种、性能、用途、规格和价格,市场同类产品或供求状况,市场发展前景等。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其筹措方式,筹资成本、计划安排落实等。
    (五)建设、生产条件情况。调查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公共设施、辅助项目、环保配套等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分析项目能否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
    (六)工艺技术和设备情况。调查分析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是否先进、适用。
    (七)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情况。调查分析项目经济寿命期、生产能力利用率、销售收入、经营成本、判断盈利能力水平,进而分析偿债能力。
    (八)项目其他参与方履行能力。对项目其他参与方(施工方、供应商、销售商等)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其履行项目相关义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固定资产项目,由省联社统一组织指导县级联社进行评估。

    第五章 审查、审议与咨询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除按照《AA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对贷款调查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AA省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数据采集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内);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建设、生产条件是否落实等;
    (四)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五)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营运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六)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时效,是否易于变现。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内部管理权限按照省联社核定的各级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权限执行。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方式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一)项目融资根据融资项目自身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借款人整体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
    (二)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其中技改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10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应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三)对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分次发放或一次发放分次使用,并根据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其他还款来源分次收回。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约定,原则上实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第二十条 享受贴息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收全部利息,待有关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入后,再返还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较大的,可采取农村信用社内部社团贷款方式或联合其他商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方式发放。办理社团贷款和银团贷款须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银监发〔2006〕37号)、《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及《AA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AA农信联[2009]3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交项目用款计划,经办机构在发放贷款前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是否变化;
    (二)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与评估时的测算指标是否变动;
    (三)保证、抵(质)押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
    (四)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按计划准备就绪,具备开工条件的有关部门是否已批准开工;
    (五)是否按要求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资本金是否落实并按规定比例存入经办机构,其他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
    (七)已承诺的银企协议是否签订,审批意见中所要求的相关条件是否落实;
    (八)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手续,并及时向审批或咨询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指派客户经理对贷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按以下原则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
    (一)加强账户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支付,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项目工程进度使用借款;
    (二)信贷资金应同比例或低于项目资本金到位,并保持支付与项目进度一致;
    (三)不得将所支用的信贷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未完,全文共5832字,当前只显示28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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