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违章建筑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
| 违章建筑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违章建筑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存在许多争议。因此,从违章建筑的权属及占有理论的角度,探讨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和侵权索赔问题确有必要。 一、违章建筑的权属问题 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不尽科学,其未指明“违章建筑”中“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司法实务中出现差错。 有人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经政府部门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是违章建筑而被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欠缺某些要素,应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不完全的所有权。这种观点对于所有权的概念和意义有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所有权本质上是_的,完整的所有权。”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_或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有瑕疵的所有权这一说法,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 还有人认为,虽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6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 (一)关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随着房屋租赁纠纷的日益增多,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对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应是有效的。首先,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没有明确出租人应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其次,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建筑的占有,还可附带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因而违章建筑人也可把建筑物出租而获得收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首先,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是所有权人,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却明文规定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都有明文规定违章建筑不得出租。所以,我国的立法例是不承认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效力的。其次,从占有方面来看,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它是“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的实际意图。‘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种对物的事实的控制。”占有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应由法律来保障,占有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因此,占有并不是一种权利,不可能衍生出使用与收益的权能。从使用角度来看,使用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无权使用,它与所有权之使用权能是不同的,而收益没有权利依据,是不当得利。综上所述,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是无效的。 我国大多农村为了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未经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就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与外商合作办厂,实际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从上述分析来看,这种租赁行为是非法的,不应受法律的保护。而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的大部分收入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得的,村民的分红主要靠这一部分。但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人走楼空,有的甚至留下大笔债务要集体来承担。这种现象较突出,如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无法依法保护,村民怨气大,法院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明知是违法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与经济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心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事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官所不愿看到的。对于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从宏观的依法治国的理念来看,这类问题并不难处理,法院并不是简单的地方经济的维护者,而应是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只是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手段与措施上应灵活、机动,对当事人晓之以礼、动之以情。另一方面,依法办案对于遏制当前农村盛行的建造违章建筑之风也会有利。 (二)关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租金问题。有人认为,租金应适当保护。即认为虽租赁合同应无效,但实际上承租人已租用了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出租人一定补偿。而且租赁合同的无效不像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事实行为,租赁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当宣告无效时也没有溯及力,利益无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标准时可参照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但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出租人的租金请求予以支持,就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承认了违章建筑的合法性。从本质上说,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并不是所有权人,不应享有租金的请求权。这是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之处。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本权的租赁合同,出租方(一般是建造人)并不当然享有租金的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出租违章建筑的租金属于非法活动的所得,应予以收缴,以惩罚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从法理上避免承租人的不当得利也是合适的。对于中国农村的情况,从村民角度看,这样的措施从感情上讲也是难以接受的,但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办事,且这样处理对于遏制违章建筑之风,维护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也是更有利的。 (三)关于违章建筑的侵权索赔问题。当违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时,侵害人是否学要负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司法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院)保护的应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保护。违章建筑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 ……(未完,全文共4498字,当前只显示24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违章建筑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上一篇:2018年党员干部应知应会知识 下一篇:地方税务局派出挂职干部工作情况报告 相关栏目:建筑 城建讲话 毕业相关 法律 普法 政法武装 政治法律 工商 调研报告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