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信用社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 |
| 信用社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直属机构、派驻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在编在岗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条 具体休假天数如下: (一)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 (二)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六条 年休假可以当年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机构可采取职工自报与单位安排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1月末前制定职工年休假具体安排意见,并填写《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表》(详见附件1),经部门、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部门、机构无特殊情况,必须安排职工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要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填制《职工未休假审批表》(附件2),经部门、机构负责人初审,人力资源部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及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职工未休假审批表》作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重要依据。如未履行未休假审批手续,视同已休假。 第九条 职工休假须填制《职工年休假报备表》(附件3),经部门、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后,方可休假。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条 对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且履行未休假审批手续的职工,根据其应休未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即:职工正常工资收入照常发放,另再按日工资收入的200%给予未休假补贴。 计发基数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职工带薪年休假和强制休假离岗稽核工作指导意见》(辽农信联[2008]325号)规定的日工资计算口径(即日工资计算不含效益工资),按本人工资项目中生活费、岗位工资、工龄补贴的合计数折算。 未休假补贴金 ……(未完,全文共1361字,当前只显示81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信用社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 上一篇:开展推进创建百家党建示范点工作方案 下一篇:2018年度“学、查、改”干部作风整治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栏目:银行 金融 金融讲话 工会 职工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