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党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党群部为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范围为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具有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_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领导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的教育、宣传、调研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8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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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予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部门(下属公司)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部门(下属公司)处理。
    (二)不属于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受理的举报,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三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批转给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领导违纪违规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管受理和查办;中层干部和普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由公司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
    (四)纪检监察部门进驻各部门或下属公司查办案件,各部门或下属公司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六条 案件受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七条 初步审查、审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八条 立案。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十九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或下属公司,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回避。
    纪检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部门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 ……(未完,全文共3659字,当前只显示20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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