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股内控制度 |
| ******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股内控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保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股(简称新农保股);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包括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股根据国家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范围内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一)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二)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要加强本单位的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工作,杜绝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现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 认真研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反欺诈工作机制,把好出口关,杜绝冒领等骗取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反欺诈工作机制报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8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4)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基金核算规范,每月及时与出纳、开户银行、财政、劳动保障所定期对帐,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6)定期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分析,提出便理化建议; (7)完成股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出纳人员: (1)负责现金和转帐结算用的凭证、单据的保管及本单位的现金银行日记帐和记帐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2)严格履行支付程序,负责本单位所管基金的支付业务; (3)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不得挪用、占用和贪污公款; (4)完成股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禁止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参保人“吃、拿、卡、要”。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负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基金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解决、支付任何形式的职工待遇的; (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平衡财政预算,改变基金使用方向或用途; (三)其他具有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基金损失的,给予留党察看至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作借款担保抵押的; (二) 未按规定计付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或未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利息等收益、增值,并入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转移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虚列开支的。 第八条,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帐目,参保人缴费记录及财务资料,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至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无故拖欠、停发农村养老保险金或不按时、按标准支付养老金待遇的,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擅自放宽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增发或减发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对有关人员违反纪律规定获取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二条 具有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监督检查机构提出处分建议。 1、对共产党员实施党纪处分的,按照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决定。 2、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规定决定。 第十三条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起执行。 ******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股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股 业务经办人管理规程 第一条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日常业务工作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直接办理。没有分工的由分管领导指定有关业务部门办理,但重要事项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应通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开展。经办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权限严格分离,每人设置不同的计算机操作密码,同时要保留各项业务办理情况的操作“痕迹”,各经办人对自己的操作结果负责。 第三条 严禁未经特别授权以他人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进行有关业务操作,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条 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并管理参保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每一缴费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对参保人个人帐户的记录及缴费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错误信息后,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参保人个人缴费信息正确的,及时建立个人信息和个人帐户。 第五条 经办人员按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当月新办理的参保人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复核。符合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等基本信息正确的,按规定进行领取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计算,交叉审核,作为新增人员发放依据,组 ……(未完,全文共5329字,当前只显示256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股内控制度) 上一篇:在2018年庆中秋迎国庆茶话会上的讲话提纲 下一篇:县纪委宣传贯彻十九大报告工作情况汇报 相关栏目:新农村 卫生 三农 城建 城建讲话 大学生 社会实践 民政 统战民政 保险 劳动保障 金融讲话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