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办法
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管理,保障我委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政法委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市委政法委机关的公务员,经市委政法委同意,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机关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第五条 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7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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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七)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两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不经实习;
    (八)参加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职律师的主要义务:
    (一)接受本单位日常管理,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二)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三)不得以公职律师的身份办理本级党政机关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四)遵守b_m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五)不得利用公职法律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办理与委机关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委机关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七)在办理公职法律工作职责以外的法律业务时,不得以委机关公职法律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八)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委政法委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本委公职律师管理机构,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二)协调、指导全市政法委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三)统筹使用全市政法委系统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
    (四)组织实施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
    (五)负责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
    (六)配合司法局、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第五章 证书申请及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向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委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三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执业管理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为委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一)为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三)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重大案件审理等工作;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和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活动;
    (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统筹使用全市政法委系统公职律师,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重要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委机关各部门需要提供重要法律服务的,经委领导审批后,向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指派公职律师提供重要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指派工作的,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委托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可以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召开书记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其他会议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可以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第七章 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要求,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并及时录入相关执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 ……(未完,全文共3617字,当前只显示200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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