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 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四、实施机关 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2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a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公安信息网络a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a全合格证明文件; ③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④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①前期准备工作: A.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B.熟悉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通过技术监管平台对该场所的服务器在线率、客户端安装率及计费系统与文化接口配置情况进行监测,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查表》。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表和勘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4)决定 (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变更经营地址 变更经营地址的,遵照设立程序,分筹建及最终审核2个阶段。 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变更机器台数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四)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3.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五)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八)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审批流程 受理—勘查—公示—筹建—申请设立—终审—许可决定—立卷归档。 九、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最终审核阶段,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审批数量 无。 十一、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二、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以(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为载体,实行“一门受理、一次告知,前台收件、后台运作,限时办结”。需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应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核,取消无依据的申报材料。依法采取各种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取得该材料的方法和途径。其中: 1.由政府、 政府部门或授权组织许可、批准产生的各类结果,应提供各类制式证照(表)、批文等样本; 2.需咨询、勘测等中介组织或法定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应提供各类报告的格式样本;公开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供申请人自行选择; 3.需申请人依法填报的各类统一格式文本(表单),应提供下载渠道, 供申请人填报; 需申请人自行编制的其他文书材料,应提供示范文本,供申请人参考。 4.通过扩大网上预审、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二)审批咨询 1.业务描述 窗口接待人员对来访或来电、来信咨询的申请人,提供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咨询服务。 2.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3.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4.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5.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 ……(未完,全文共7690字,当前只显示370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 上一篇:游艺娱乐场所审批业务手册 下一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系统绩效评估自评报告 相关栏目:计算机 服务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