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论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广大人民群众 |
| 论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广大人民群众 【内容摘要】: 法律是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权力产生及运行的基本依据和规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集中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保障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将作为人民利益和意志集中体现的法律,尊奉于国家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位置;就是要使作为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和地位根本保障的法律,在国家权力产生和运行过程中发挥根本性、决定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决不能忽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认清人民主体地位的含义,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方面来体现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 【作者单位】:山东省莘县 【关键词】: 依法治国 广大人民群众 治国方略 国家机关 法治国家 十五大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 封建制国家 资本主义 思想观念 主体 【正文】 依法治国或依法治省的精神实质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是焕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此,在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中,必须强调:第一,立法一定要以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防止借立法不适当地扩大局部利益的做法,切实为人民群众实现各项权利创造条件。我们讲立法要出良法,要有较高的立法质量,除了保证法律规范体系的内部协调一致以外,最重要的评价标准,就是要看这部规范性文件是否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是否促进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否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一定要在各级地方立法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明确这个思想、这个出发点。第二,必须重视保护、发掘和提炼来自人民群众伟大实践中的创造,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经验、新做法总结概括,上升为法律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5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当然,法律作为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权力产生及运行的根本依据,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方式,规定了人民授权给国家_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严格、有效监督的基本程序和手段。它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体现和保障,也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规范性要求。这就是说,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只能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依法当家作主,而不能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法律具有突出的严肃性和强烈的规范性,它一经确定,连它的制定者也必须严格遵守,决不能随意丢弃和更改。在现代法治社会,一部法律的废弃和修改,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讨论、辩论和审议程序。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被随意丢弃和更改的现象,只是发生在古代社会“皇权至上”和当代社会极权专制的情况下(比如,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1954年制定和颁布之后不久,实际上就被废弃了,宪法秩序不仅受到了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强烈冲击,而且受宪法保护的_刘少奇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就成了阶下囚,被惨无人道地折磨致死)。如果人民当家作主忽视、偏离甚至违背了法律的规范,那就难免要陷入混乱的、无政府主义泥潭,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无从谈起了。至于人民中的某个人、某些人违反了法律规范,那自然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惩罚和制裁,这是个体服从_、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绝没有弱化和否定人民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地位,绝不能简单化地将这种情况理解成是“依法治民”。 一、广大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含义 人民主体地位,基本含义有三层:一是一切权力归人民;二是一切权益属于人民;三是一切发展依靠人民。这是体现科学发展观本质和核心的重要理论基石。 一切权力归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人民群众能否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衡量人民历史主体地位是否受到尊重的天然尺度。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把国家的一切权力交由人民掌握,从制度上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这是我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历史主体地位予以充分尊重的根本标志。一切权益属于人民,就是我党必须从根本宗旨出发,自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利益需求,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做到发展惠及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党在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切实做到倾听群众呼声,表达群众愿望,实现群众利益。一切发展依靠人民,就是尊重人民的智慧、创造和作用,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做到发展依靠人民。人民群众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力量。没有最广大人民的广泛参与,科学发展是难以实现的。坚持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科学发展的主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上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此,人民在我 国的主体地位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确立。 (二)从依法治国的表述上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依法治国的科学、完整的表述。 从此不难理解,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而不是被“治”的对象或者“被管理者”。 (三)关于人民的界定 人民是与公民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一国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范围相对广泛,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公民。而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其范围与公民相比相对狭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的内容是相异的。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 我们可以一般地认为,只要不是危害、敌视和破坏国家统一、社会主义事业、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敌人,都是人民群众,都是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二、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体现和保障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始终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包括尊重人民群众在历史活动中所表达的意愿、所显示的智慧、所进行的创造、所发挥的作用等等,既内在地包含着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也内在地包含着尊重人民利益需求。人民群众作为历史主体,不仅通过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从最终意义上影响和决定着社会基本矛盾的走势,而且还以主力军的角色直接参与推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参与推动社会形态的演进。人民进行历史创造活动的过程,始终是他们为争取自身利益而不懈奋斗的过程,是他们为实现和发展自身利益而不断进行新的探索和新的选择的过程。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就必然要按照人民的意愿并依靠人民的力量,坚持不懈地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实际上就把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真理观与着眼于实现人民利益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完全贯通起来。正因为这样,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最为本质的先进性要求。 人民群众的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不是抽象的、虚无缥缈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在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及其主体地位决不能抽象化,而要具体化到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法治工作的方方面面,并给予更加充分的保障。 (一)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立法应当“开门立法”,倾听人民的呼声,征求人民的意见,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使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开放性和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我国实行人民大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 ……(未完,全文共7339字,当前只显示35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广大人民群众) 上一篇:第一书记述职报告:心系村民冷暖助村经济发展,认真践行第一书记岗位职责 下一篇:工业项目落地工业园区手续办理简介 相关栏目:法律 法制 政法武装 民政 换届 政务讲话 党章 群众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