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在人大《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时的汇报材料
在人大《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时的汇报材料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用工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案。从前期我们组织的座谈会和实地走访情况来看,目前,全市《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情况整体良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企双方的法律和_意识不断增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主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_意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职企双方的责任义务,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稳定队伍。大新天达刀具就规定,员工入职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录用。与此同时,职工的依法_意识进一步增强,在择业时偏向于选择执行劳动合同法更规范的企业,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2、劳动合同签订率、签订质量普遍提高。据各级工会统计,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国有、外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基本达到100%,中小型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也实现了新的提高。与之前相比,劳动合同样式也更加规范,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合同文本内的法定条款更加重视,基本实现了明确约定,签订质量普遍提高。外资企业不二制油规范实施《劳动合同法》,并就“三班倒”工作时间及休假、夏季高温费、工伤工资支付等职工关注的焦点纳入文本,多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劳动合同方面的申诉事件。
3、企业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日趋规范。多数企业管理者认真参与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增强了规范用工意识。一些企业主动清理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修改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用工的主要指标得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1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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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开展和谐企业创建。为促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们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推动企业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截至2014年,全市共评出张家港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510家,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127家,省“劳动关系模范企业”5家,_“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1家。
    在《劳动合同法》及其修正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感到,全市的总体情况是平稳有序的,多数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和内容,以积极的心态推进贯彻和实施,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认识误区。虽然多数企业能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但也有部分微利企业如纺织、服装、塑料等,恰逢人民币升值、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涨、环境保护等政策连续出台,片面认识理解《劳动合同法》,认为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影响了投资环境,甚至将企业困难归咎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社保缴纳”等。还有部分企业存在“等等看”的观望思想,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持消极态度,对一些季节性、临时性用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
    2、部分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运用有偏差。这里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部分职工意识不到位。有的职工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会限制其_流动,影响今后的转岗和跳槽;有的职工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认为拿到手的钱才是最实在的,这些情况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更为突出。另一方面,部分职工意识太到位。在调研中,许多企业提出,有的职工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就钻空子,故意拖着不与企业签合同,然后在离职时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锦丰镇就曾经遇到一个职工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在企业之间流窜,故意造工伤,骗取赔偿。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企业由于举证困难,最后基本都是职工胜诉。同时,还有很多企业指出,一些法律工作者(土律师)会在职工与企业发生纠纷时怂恿职工放弃协商,走申诉仲裁渠道,以满足个人收益。
    3、企业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呈现两极分化。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日益呈现出两极分化的局面,表现为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越来越规范,而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开始出现越来越多诸如“裁员门”事件的违法规避行为。我们这次调研的华昌集团、丰田合成、德朗能电池等企业均能规范执行《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关系平稳。与之相反的则是部分建筑、服务等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企业,以及20人以下的非公企业由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偏低,合同内容和履行不够规范,对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主要合同条款内容不明确,甚至还有个别企业存在不履行合同、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不及时续签合同等行为。比如建筑行业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基本处于层层分包的状态,难以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签订难题一直难以解决。
    4、部分企业刻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一些企业却千方百计对这一条款实行规避。有的企业对工作将满10年的员工调离岗位,解除原先的合同;有的企业注册两个或多个法人,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这些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影响当前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之一。还有企业认为这一条款并不合理,道康宁在座谈时就提出,江苏省规定,员工工作满10年或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上海等地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一个条款几种解读,对于企业开展工作十分不利。道康宁曾有职工满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到岗不到位,企业却只能白白把他养到退休。
    5、劳动争议总量增多,类型多样。据工会相关数据统计,全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长,通常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非公企业仍是劳动争议的多发地带。从争议类型看,近年来劳动纠纷从以前的单一化开始向复杂化、多元化转变,除过去单纯地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案件外,关于劳动关系、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竞业禁止纠纷等案件明显增多。
    6、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不平衡。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制度保障不力,对于企业的刚性约束力不足,加上职工和企业方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基层工会在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时的质量不高、成效不明显。比如我市塑机饮机行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想把奖金和加班费落实到协议内,企业主就纷纷表示反对,最终只能回归老路子,按照最低、平均、最高三个等级界定。而从整体来看,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我们常常说的不敢谈、不会谈等情况仍然存在,在集体协商的过程中,一般还是企业占据主导地位,有的即使协商了,也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7、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还不理想。在企业层面,有些企业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都抱无所谓的态度,总觉得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不大。如有的企业为了吸引职工,答应职工不签合同的要求,最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保障企业利益;有的企业不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还每月发放一定数量的补偿金,助长劳动者的无理要求。在职工层面,有的职工视合同为儿戏,想走就走,想来就来,给企业正常运转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如华昌集团每年的实习员工很多,有的实习工在岗期间不辞而别去搞传销,单方面失去联系,企业多方找寻无果,其家属却找上门来要求企业负责,使得企业承担了许多不该承担的责任。因此,从整体上 ……(未完,全文共6538字,当前只显示31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在人大《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时的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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