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
**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水务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及其他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市水务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水务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同时应当符合我国已加入或者缔结的生效国际条约、协定等。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4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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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向听证代表告知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听证应当形成听证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听证情况。
    第十四条 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引发的_、行政诉讼(复议)、环境、经济、廉政等方面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但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外。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届满前六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评估工作由实施处室或者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起草处室或者单位上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附具制定依据、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说明、法制自审核意见、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市水务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水政水资源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局水政水资源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我国已加入或者缔结的生效国际条约、协定等;
    (三)是否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提请**市水务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政水资源处应当退回原起草处室、单位: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内容严重违法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的;
    (四)对于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未经协调或者经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局尚未决定的;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内容和措施,与上级文件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或者水政水资源处在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认为需要重新征求相关部门、局相关处室(单位)意见的,可以直接组织征求相关部门、局相关处室(单位)意见,也可以退回起草处室、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意见未采纳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三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在经合法性审核后,提请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水务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内容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有局水政水资源处参加。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水政水资源处合法性审核合法,并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j-a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至少采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二)在**市水务局网站上公布;
    (三)在供公众浏览的公告栏内张贴;
    (四)印发单行本免费发送;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式。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或者单位配合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已制发规范性文件查阅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 备案与审查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 **市水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备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和局备案;
    (二) **市水务局与其他机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单位负责报市政府备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其他机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单位负责报市政府备案,并由**市 ……(未完,全文共4410字,当前只显示24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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