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政府消防工作约谈机制 |
**市政府消防工作约谈机制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促进消防监管责任落实,完善我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工作约谈,是指市人民政府或市消防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六)其他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分级 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主持约谈: (一)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 (二)火灾形势严峻,火灾起数同比增加100%(含)以上的; (三)列入挂牌整治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有必要约谈的。 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火灾形势严峻,火灾起数同比大幅度增加的; (二)列入重点整治范围的单位(行业)发生火灾的; (三)多次发生同类火灾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损失和伤人火灾的; (五)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和消防宣传教育不力的; (六)其他有必要约谈的。 第五条 约谈内容 (一)被约谈对象要就履职情况、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作出说明; (二)主持约谈人要帮助分析原因、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约谈时限 约谈原则上在预警通报作出、事故等级和性质确定、重大隐患整改期限满7个工作日内进行,也可急事急谈。 第七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前,应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被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人所在单位;约谈后,被约谈人所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约谈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第八条 约谈处理建议 (一)责令向市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未完,全文共1511字,当前只显示90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政府消防工作约谈机制) 上一篇:在公安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表态发言 下一篇:深入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相关栏目:城建 城建讲话 政府 财政 民政 政府报告 消防 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