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律咨询及普法宣传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
法律咨询及普法宣传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2021)专顾 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了落实好**市工商联关于“万所联万会”的工作相关要求,促进**区商协会调委会工作的开展,为**区辖区内商协会、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普法宣传(以下简称“咨询普法”)服务,统筹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优势和工商联的联络协调优势,形成法律服务整体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为其商协会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0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1、乙方委派**律师为甲方法律顾问,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3、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必要的联系,对有关服务事项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b_m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 专项法律服务时间及服务费用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时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为商协会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普法宣传完成。 2、乙方服务费为人民币 万元(¥ )整。 第六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出具相应发票后,三十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支付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律师的; 2、不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所设定的乙方义务的; 3、乙方律师有泄漏甲方商业秘密行为的,并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4、乙方律师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资料或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七日仍不依约支付法律专项服务费用的。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责任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法律专项服务费应全额退还给甲方。 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情形之一而解除本合同的,所收法律专项服务费不予退还,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付的法律专项服务费用。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专项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专项服务费 ……(未完,全文共1742字,当前只显示104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律咨询及普法宣传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上一篇:公司“担当实干 争先跨越”大讨论活动动员部署会讲话稿 下一篇:关于打造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进情况的汇报 相关栏目:法律 普法 政法武装 政治法律 宣传 宣传讲话 服务 合同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