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村居民委员会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整治管理实施方案 |
| **村居民委员会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整治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规范和加强我村宅基地和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秩序,遏制和消除农村“一户多宅”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土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统筹规划、建新拆旧、节约土地、分类处理”为指导思想,以创建无违建村为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全村“一户多宅”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房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全面完成“一户多宅”集中专项整治,建立切实有效的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建设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通过整治利用闲置宅基地,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提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调查核实阶段(2021年3月15日前)。村规委会组织人员,深入到户,摸清底数,对闲置宅基地、一户多宅和占用集体土地情况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在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要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认定。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3月30日前)。对清理整治范围的建筑物、附属物进行拆除清理,将土地交还村集体。根据全村规划,用于改善人居环境,修路、建园、造林等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用地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各行政村规委会申报,由镇规划委会审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2、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注: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新划宅基地占地面积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并按照平顶山市下发的农村建筑风貌引导图进行施工建房)。 “一户多宅”认定和分类处理 关于危房和空闲宅基地问题: (一)、经鉴定房屋为危房:属一户多宅的,由村集体收回,并予以拆除;属一户一宅的,予以拆除,同时由镇规委会出具一户一宅证明,按已规划宅基地保留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使用权,并下达建设要求,按照时间(一年之内)、风貌进行建设。 (二)、已规划宅基地空闲超过一年未建房屋,给宅基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建设通知书,超过时限的,依法予以收回,原使用人符合新划宅基地的,可在建设时另行申请。 (三)、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向本村集体提出申请(填写书面表格),经本村规委会及村民代表商讨决定,并在公示之后,上报镇规委会研究审批。 关于一户多宅认定及相关问题: (四)、一户村民家庭成员(以该户户口本为准)7人以上(含7人)的,且未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拥有两处宅基地的不认定为一户多宅。 (五)、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在子女达到分户条件时(18岁以上已婚或者18岁以上家庭人口7人以上者,倒插门必须结婚并且办理相关入户手续)可以单独申请分户,父母必须随其子女居住,不得另行分户规划宅基地。 (六)、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未完,全文共2934字,当前只显示176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村居民委员会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整治管理实施方案) 上一篇:乡镇“有事好商量”协商议题工作方案 下一篇:新加坡裕廊工业区的发展历程 相关栏目:管理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