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
|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了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审计风险,而制定和运用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过程的控制措施与程序。 第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和**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进行审计;临时需要审计的项目,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选派具有承担该项审计业务专门技术并与该项审计业务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保证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的客观性。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计过程质量控制 第六条 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审计组负责人必须编制审计方案; (一)编制审计方案前要充分开展审前调查,明确审计目标; (二)要突出审计重点,确定审计步骤,明确审计人员分工; (三)按规范编制的审计方案应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2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中若遇有非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可以鉴定的审计事项,应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的质量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请示汇报。必要时审计处负责人应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保证审计项目按审计方案完成审计目标。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完成审计方案提出的审计目标后,应整理、检查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实行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建立审计组复核、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处办公室复核等多级复核制度。 三、审计评价及处理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第十九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评价; (三)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二十条 对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问题,应运用“三个有利于”标准作实事求是的评价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务收入; (二)限期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 (三)限期退还或没收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五)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处理; (六)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和给予处罚。 四、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编号; (三)主送单位; (四)审计报告的内容; (五)审计组长签名; (六)出具单位; (七)报告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包括成绩和问题两个方面);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审计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规范,审计评价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合理、可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在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之前应送审计处负责人审查,经审查确已完成审计方案提出的目标,并符合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才能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未完成审计项目目标或不符合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审计报告,审计处应退回审计组重新编写。 ……(未完,全文共3879字,当前只显示215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上一篇:对“军语”释文的学习与思考 下一篇:关于“四强”党支部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相关栏目:审计 质检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