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 |
| 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 “十四五”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减税退税的政策,结合2018年10月1日开始逐步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看出我国正逐步建立更加公平的分配与再分配制度。其中建立旨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是完善我国再分配制度的关键。 一、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一)高收入人群收入隐蔽 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更为隐蔽,很多灰色收入难以在源头进行扣缴税款。第一,最常见的是个人收入转增为企业资本,隐瞒财产性收入。目前在国内外均有出现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收入为“1美金”“1元钱”的现象,他们将个人的收入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20%的税率收取。这些高收入人群往往可以通过资本运作、金融理财、投资注资的方式,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成资本营收,以此将高税率转换成低税率,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且,这种财产性收入不像可从源头直接进行统计扣除的职工工资一样,其隐蔽性更强,监管更具困难。第二,高收入人群往往会进行跨境投资或在海外开办公司、实施商业行为等以此获利,对此我国税务机关难以觉察并征管。第三,我国目前未能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车管所、房屋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机构的联通,税务机关无法查明高收入人群的准确收入信息和财产情况。 (二)相关制度未充分落实 我国适用代扣代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7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存在“重劳动收入、轻财产性收入”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税率设置不合理 2018年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提升税率层级和扩大适用低税率的税基,减轻税负并使得税收政策趋于公平。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层次设计的思路与条件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现实。”[2]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薪所得”在内的综合所得的课税率较高,并且为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等消极所得课税为固定税率,且税率远低于综合所得税率。这种课税方式显然不利于税收公平。 45%的综合所得最高税率在劳动收入方面可以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进行调整,有利于社会收入分配公平,但是过高的最高边际税率会带来反向调节作用。因为该45%的税率仍为综合所得税率,负担该税率的人群往往是依靠劳动或知识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高科技人才或技术人员,而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往往是依靠消极的财产所得,并且该类人群有更高的避税意愿与避税手段。这是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 (二)财产转让所得占比太低 个税起征点自改革提高至5000元后,我国纳税人群的数量减少,但是中低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却没有下降,①这意味这我国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了。并且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结果来看,“工薪所得”一项的占比是个税总体中占比最大的,而“财产转让所得”的占比仅占一小部分。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核心_并非掌握大量财富的高收入人群,而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_。目前我国各大超一线城市的房价可以与发达国家的各大城市相比,但这种情况与居民收入的情况是不相匹配的,说明目前我国造成居民收入差异过大的主要原因是财产类的消极所得的差距而非工薪所得的差距。由此看出我国的个税构成有很大问题,不仅不能实际有效地调节收入的不均,反而有拉大差距的可能,而这无疑是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仅征收20%的比例税率,税率过低且缺乏一定的累进性。与最高边际税率为45%的综合所得相比不可谓不低,这种税率差也会让一部分高收入人群寻求各种途径,如将片酬转换为企业增资款的方式,将劳动所得转换为财产转让所得,以此逃避大部分税款。 目前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大部分体现在不动产上,一部分人通过对房产的投资积累了大量财富,但是按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产权五年以上再出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满五年的按照房屋出售价格减去房屋购买价格差值的20%计税的有关不动产买卖的征收办法,不能对目前我国的“炒房”等由于不动产买卖带来大量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调整,更有可能会有某些人通过阴阳合同等手段将劳动所得转换成房地产买卖,以此方式逃税。 (三)资本利得税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不平等的问题较为突出,在收入层面,自2000年以来,我国收入基尼系数处于持续波动中。”[3]基尼系数越高代表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越大。目前我国处于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也即少部分人掌握了社会的大部分资源,这类人往往并非以劳动获得收入,而是依靠不动产、投资、股份等消极财产获得收入。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对这种资本利得课以高税负,反而在某些规定中对其进行政策优惠,这种政策只受益于拥有大量消极财产的高收入人群,而对于以劳动为主要收入的工薪阶级并无助力,这也导致了税收的极大不公平。 (四)在税收征管上有不当之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收入来源越来越多,人们的收入结构也越来越复杂,我国的贫富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工资薪金的高低造成的,而是由于收入渠道的多元化造成的。”[4]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部分纳税人不能如实对自身的税务情况进行申报。在当前的代扣代缴制度下,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收入信息相对透明,难有猫腻,因此偷逃税的几率也是微乎其微,但是许多高收入人群收入更加隐蔽,且收入方式和避税手段更多,更容易偷税漏税。 (五)反避税规则规定不明确 我国2018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2]规定了反避税条款,其中第一款与第二款为特殊反避税条款。②而第三款为兜底条款。但是高收入人群往往可以雇佣具有专业知识的团队制定避税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避税手段和方式也渐渐增加并更具有隐蔽性,仅依靠第八条所列的两种特殊反避税条款完全无法规范现实中的高收入人群的各种避税行为。例如,“从一般反避税规则来看,一直以来,我国在反避税实践中高度依赖‘合理商业目的’。”[5]但是 ……(未完,全文共5243字,当前只显示252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 上一篇:关于共青团引领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践探索(高校) 下一篇:董事长在石油化工大会上的主题发言 相关栏目:工商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