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
| 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以下简称“委托人”)和**律所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律所*年**律所月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法律服务范围 **律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委托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 1.2委托事项/代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律所及其指派的经办律师代理上述法律事务,其授权**律所的权限为: (1)[为委托人提供分析案件、调查取证等法律服务,以及担任法律诉讼的一审、二审阶段的代理人;] (2)[具体权限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提供证据,签收法律文书。] 1.3律师 **律所指派本所律师等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所办理的诉讼法律事务以案件计件方式或争议标的定额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人民币。 1.5其他费用 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委托人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差旅费:据实由委托人提供; (2)电信费用、文件快递费用、复印费用、其他费用:由**律所向委托人据实请求,并提供相应单据。 1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1)**律所于委托人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应向委托人发出书面的律师承办法律服务费用清单,告知应支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如需要,并提供律师承办项目工作时间纪录单。 (2)委托人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律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委托人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委托人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0.02%*延期支付天数)。 (3)**律所在收到委托人的付款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 2.5委托人财物的保管 (1)**律所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下简称“委托人财物”)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律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委托人财物移交给委托人。 (2)如果委托人未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委托人财物,**律所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委托人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委托人承担。如由**律所代为保管委托人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6律师事务所的留置权 基于**律所与委托人之间的财物保管关系,在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律所有权将委托人财物予以留置。 2.7b_m (1)**律所和律师对于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本协议项下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委托人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委托人秘密: a.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3)**律所和委托人另签订有b_m协议的,应以b_m协议的约定为准。 2.8利益冲突 **律所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撤销对**律所或经办律师的授权;**律所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协议。 2.9其他法律事务 **律所和经办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委托人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如确有需要**律所和经办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应当与**律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0协议的解除 (1)如果**律所或经办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形,经书面通知,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律所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委托人的解除通知,**律所和经办律师立即停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所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3)如果委托人向**律所或经办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4)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委托人承诺仍就**律所和经办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1不保证 **律所和经办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所或经办律师就委托事项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1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所和委托人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3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4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委托人理解并承诺,如果委托人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律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5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律所和委托人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6争议的解决 **律所与委托人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委托人可以直接与**律所进行协商。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17签署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律所和委托人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律所必须加盖公章;委托人如非自然人,则应当加盖公章。 (以下无正文) ……(未完,全文共4420字,当前只显示245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上一篇:借款合同 下一篇:商标转让代理协议 相关栏目:法律 普法 政法武装 政治法律 服务 合同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