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行政诉讼法讲稿 |
| 行政诉讼法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局务会学法安排,今天由我与大家一道学习行政诉讼法。主要汇报六个问题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整相互间关系的一部法律规范。 二、行政诉讼法的沿革 我们今天学习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具有专门、完整法律意义的行政诉讼法。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行政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它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扩大了乡镇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重要内容,加大了不配合法院政审和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管,这些规定将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带来深远影响,也使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面临新要求和新挑战。 1988年8月,行政立法研究组将行政诉讼法试拟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委加工形成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后,由《人民日报》刊登全文,进行全民大讨论,广泛征求意见。1989年4月4日,备受瞩目的行政诉讼法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8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七章为审理和判决的规定,共40条; 第八章为执行程序的规定,共4条; 第九章为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共3条; 第十章为附则,共3条。 五、学习《行政诉讼法》要把握的主要问题 (一)要把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十二条列举了十二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总的来说,行政诉讼的行为必须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包含了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为是行政机;二是行为要素,即该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不需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三是对象要素,即该行为必须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作出的;四是内容要素,即作出的行为要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二)要弄清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所指的重大、复杂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_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处理管辖冲突的机制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要了解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认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要知晓诉讼的时效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亮点 (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如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_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均可诉讼。 (二)设立了立案登记制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延长民诉 ……(未完,全文共4137字,当前只显示22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行政诉讼法讲稿) 上一篇:在学习贯彻w__会议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发言提纲 下一篇:我的课改生活 相关栏目:政府 人事 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