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专题培训会上的讲话
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专题培训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前不久,我们接到群众反映,**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因为一笔电梯广告收入对簿公堂。业主认为,电梯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广告收入理应归业主所有;物业则辩称,广告是他们引进的,成本是他们垫付的,收益应当归企业支配。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持续了半年多,最后在街道和城管部门的多次协调下才得以化解。这个案例并非个例。据统计,2025年全市涉及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投诉举报达到**件,同比增长**%,占物业类投诉总量的**%,已经成为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为我们规范公共收益管理提供了制度遵循。今天,我们举办这次专题培训会,就是要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准确把握核心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重要意义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看似是小区里的小事,实则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检验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尺。我们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公共收益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规范公共收益管理,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是法律对公共收益归属作出的明确规定,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根本依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这一法律规定在很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不向业主公示;有的虽然公示,但账目不清、成本不明,业主看不懂、信不过;有的业主委员会管理不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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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具体包括: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取得的收入;利用业主共有的电梯、楼道、外墙、屋顶等设置广告取得的收入;利用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取得的收入。这里需要强调三点:一是公共收益的前提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专有部分的经营收入不属于公共收益;二是公共收益是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净收益,不是全部收入;三是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二)规范公共收益的经营管理
    《办法》对公共收益的经营管理主体、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管理主体方面,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管理方式,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在经营方式方面,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在合同管理方面,经营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经营内容、期限、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事项。在账户管理方面,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开设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资金混同。这些规定,为公共收益的规范经营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三)严格公共收益的使用程序
    公共收益怎么用,是业主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最容易产生矛盾的环节。《办法》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在使用范围方面,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改善小区环境和其他经业主大会决定的用途。在使用程序方面,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决定使用事项,但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和额度。在资金拨付方面,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大会决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拨付,不得拖延、截留。这些规定,既保障了业主的决策权,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四)强化公共收益的公示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办法》把公示监督作为规范公共收益管理的重要手段,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公示内容方面,要求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使用情况、结余情况等,包括收入项目、金额、成本、用途、去向等具体信息。在公示时间方面,要求每季度公示一次,全年收支情况在次年第一季度公示。在公示方式方面,要求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同时可以通过业主微信群、小区APP等线上方式公示。在监督机制方面,明确业主有权查询公共收益账目,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社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这些规定,确保了公共收益在阳光下运行。
    (五)明确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办法》对违反公共收益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制度执行提供了有力武器。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公共收益、不按规定使用公共收益、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等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措施;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的,明确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其他管理人违反规定的,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业主的救济途径,业主认为公共收益管理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街道社区、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构建了权责明确、奖惩分明的制度闭环,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突出重点关键,扎实推进公共收益管理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办法》出台后,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公共收益底数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规范公共收益管理,首先要搞清楚全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基本情况。各区县城管部门要会同街道社区,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查清以下内容:一是小区共有部分的基本情况,包括电梯数量、广告位、公共车位、场地设施等;二是公共收益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合同期限、收入金额等;三是公共收益的管理情况,包括管理主体、账户设置、账目记录等;四是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项目、金额、程序等;五是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纠纷。摸底排查要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一个小区一个小区地过,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实行销号管理。
    (二)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公共收益管理
    《办法》是省级层面的制度规范,各地还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一是要制定公共收益示范合同文本,明确经营活动的合同要素、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引导各方规范签约。二是要建立公共收益专户管理制度,明确专户开设、资金存取、账目核算等具体要求,确保公共收益专款专用。三是要完善公共收益公示制度,统一公示内容、格式、时间和方式,让业主看得懂、能监督。四是要建立公共收益使用决策机制,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五是要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发挥街道社区的调解作用,及时化解公共收益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三)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发挥自治管理作用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公共收益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从我市情况看,业主委员会建设薄弱是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的重要原因。有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管理;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有效代表业主利益;有的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决策不民主,甚至出现侵占公共收益的情况。要把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作为规范公共收益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要加快推进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提高业主委员会覆盖率,力争到2026年底,全市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率达到**%以上。二是要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提高其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三是要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确保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职。四是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不履职、乱履职的成员依法依规处理。
    (四)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监管 ……(未完,全文共6819字,当前只显示328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专题培训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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